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什么特点,注册香港商标有效期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1、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有什么特点
国内注册商标的保护期是10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间是不用交费用的.
期满前后6个月内可以续展,期满前6个月内续展官费2000元每件,期满后6个月内续展,官费是2500元每件.
在注册商标的保护期内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如他人有该等行为,可以诉商标侵权.。
2、注册香港商标有效期的保护措施是什么?
注册香港商标的有效期为7年,之后可续期14年,续展次数不限,香港商标注册有效期以申请日开始计算。在A部或在B部注册的商标法 律地位有所不同。在A部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有较大保障。A部的注册商标注册期满7年或视为永久有效;在 B部注册的商标则不享有相同的法律保障,在注册期满后,其注册效力仍可能受到质疑。在遇到商标侵权时,法院易于作出对A部注册商标侵权的认定,而对B部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指控,被告人可有较多的辩护理由,法院也可能不予颁发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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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海商标注册的需要什么资料?费用多少?保护期有多长?
宁海商标 宁海商标注册 宁海专利申请”,“宁海注册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中国驰名“宁海中佳商标事务所为您解答:
商标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的公章(加盖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
3、商标的LOGO(没有设计好,本公司给予设计,设计费500)
4、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注册委托书(加盖贵公司公章)
保护期十年
咨询电话 0574-5****299。
4、商标保护有效期是10年,那10年后怎么办理继续
1、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2、办理途径
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3、续展的书件格式
续展的文件格式只有1种,即《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4、办理申请的3个步骤
(1)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注册证复印件
(5) 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1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1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3、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3)缴纳续展规费
1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续展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续展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5、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
2、如果续展申请有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3、续展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4、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续展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5、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6、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以上内容于2007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1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5、我国商标的注册实行什么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确立和保护过程中应予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有以下6项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
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1种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1是注册原则,2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1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1。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1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1种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法》第十8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1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1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8条同时又规定,“同1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1种适当的补充。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1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4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对待他人事务就像对待自己的事务1样,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1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3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诚实信用”这个概念,但其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的诸多规定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标法》第6条、第3十1条和第3十4条关于“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规定;第8条第(8)款关于不得以“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2十7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的规定;第3十
8、3十
9、4十条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予处罚的行为的规定,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十5条更是明确地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解释为《商标法》第2十7条第1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整个民法领域的1项基本原则在《商标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过去在理论上没有把它作为《商标法》的1项基本原则给予应有的重视,但在商标权的确立、管理与保护等实践活动中,我们实际上还是把它作为1项基本原则来遵循的。
4、自愿注册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如果企业不需要或者暂时不打算取得商标专用权,则可以不注册。本注册的商标允许使用,但使用人没有专用权,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与自愿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强制注册原则或全面注册原则。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国实行的是全面注册原则,要求企业的商品应当使用商标的,都必须使用商标,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标都必须注册。此项原则主要从“管”字着眼,不利于搞活经济。目前,除极个别国家仍实行强制注册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自愿注册原则。
严格地讲,我国实行的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自愿注册原则,而是在自愿注册原则的大前提下仍对极少数商品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商标法》第5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进1步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对部分与人民身体健康关系密切的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是我国《商标法》的1个特点。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1。根据市场经济和商标自身的特点,商标注册应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态,由商标局统1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核准注册工作。为此,《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就决定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1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明确了集中注册的原则。分级管理则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1个突出特点。《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侵权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被侵权人提供的有效证据或者自己调查时取得的证据,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还可以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行保护的原则为当事人解决商标纠纷提供了便利,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上述6项原则贯穿在《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中,构成我国商标权利保护的基础。
6、专利药品的专利保护期1般是多少?是不是药品专利保护期满后我们就可以仿制或是采取其他什么措施?
专利药的研制和生产,受知识产权保护限制,不能进行仿制,要生产就要投入大量资金,要么等到专利期过后。中国加入世贸前中国看病是最便宜的,药品可以任意仿制,但现在既然有了游戏规则就要按规则。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施新的药品专利法,保护知识产权,对国外药品实施了不同程度的保护。我国从1950年到现在,上市的新药绝大多数为仿制产品,仿制药占97%以上。这里有必要说明1下药品专利保护期的概念,它1般是从专利申请并批准日开始,而获得专利到该药品上市1般要8-12年的时间,所以1个新药上市之后的专利期实际只有6-10年,通常也就是
6、7年。2005年至2007年将是专利药到期的高峰期。目前我国的药企已经进入了申请抢仿专利药的高潮。加入WTO后,药品的仿制将不可能继续存在,因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影响国内仿制药品生产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