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何没有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强制许可制度,法律问题: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的一些问题
1、我国为何没有在著作权法中设立强制许可制度
我国目前并没有对非自愿许可的重要类型——强制许可制度给予足够重视。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中尚没有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公约中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可以适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中有关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时应当由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发放强制许可证。但目前由于具体实施办法的欠缺,我国并没有充分利用公约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都给予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制许可的特殊优惠,以方便发展中国家学习发达国家的科技文化,促进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这种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发展中国家国民因教学研究需要翻译、复制外国作品的,在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或被拒绝的情况。
2、法律问题:TRIPS协议对版权的保护的1些问题
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成员国,正在进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加入世贸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必须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但是TRIPS协议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我国修改知识产权立法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水平具有意义。笔者拟对TRIPS与WIPO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作1简要比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1个专门的机构,从1967年开始发挥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作用,它的总部设在日内瓦,有116个成员国。WIPO主要运行4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协定和罗马公约,函盖了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最主要方面。但是美国等1些国家对WIPO对知识。
3、什么是强制许可,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应该采用强制许
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允许强制许可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行政措施。
2、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应采用强制许可
Trips协定并未提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强制许可,而在多数以工业产权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并不允许对外观设计采用强制许可制度。中国专利法也只规定了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协议允许成员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给予1定限制,但该限制必须符合3个前提:
⑴它们必须是为保证第3方的合法利益不至于受到外观设计专有权不应有的影响。
⑵不能妨碍有关设计的正常使用,包括不能妨碍合法的被许可人的利益。
⑶不能超过合理限度,以致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实践中,中国只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