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抢注驰名商标被撤销的案子商标权利人还可以上诉吗,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他人抢注驰名商标被撤销的案子商标权利人还可以上诉吗
他人抢注驰名商标被撤销的案子商标权利人还可以上诉吗?可以;《商标法》第3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3十1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法律依据:《商标法》第4十1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1条、第十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3条、第十5条、第十6条、第3十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抢注可以按照下面方式补救:如果被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可以在该商标注册后5年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被抢注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如果被抢注商标在注册后长期没有进行使用,可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重新注册商标,商标不能与原商标近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1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商标不1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商标抢注目的作用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国际条约中对商标权的主体都是开放的,1般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的组织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只要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注册商标法的规定,则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因此,1般在A国注册的商标在B国被他人注册后,后1种注册行为1般是合法的。但有关驰名商标在法律的保护上存在例外,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凡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应禁止他人抢先注册和禁止他人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6条也包括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如果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商标是属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则该抢注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但是否认定与驰名商标却是保护国的法律为准。还有1种是恶意抢注,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7的规定,商标未经所有权人授权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名义注册的,该商标所有人所有权反对该项申请的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依据此规定,如果抢注人是原商标所有的人代理人或代表人,则这样的抢注行为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可以请求抢注地的当局将该注册行为撤销。对于采取使用在先做为取得商标原则的对商标进行抢注1般出于以下几种目的:1种是抢注投机型,这种类型的抢注者1般只想同原来的商标使用者交易,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第2种是恶意抢注国家,如果企业的产品在抢注国最先使用,则抢注者的行为同样可以认定为违法。这样的抢注者1般是原商标使用者的产品将要进入的市场中的竞争者,比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的商标就属于这种类型,其1般的目的在于阻止企业的产品进入抢注国的市场,或者通过抢注减缓商标使用者的产品进入抢注国市场的速度,或以此方式压缩原商标使用者在抢注国的市场空间。这种类型的抢注对被抢注者的影响是最大的,因为这样的抢注本来就是想通过抢注商标的形式来制造1种贸易壁垒,因此处理起来也是最麻烦的;还有1种抢注行为是出于自我的保护,比如说甲国产品在乙国的代理商,发现自己所代理的产品的商标在乙国没有注册,多次和产品商标在甲国的所有者协商,但对方都不于注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产品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该种注册应是出于善意,否则属于违法的行为);或者是甲国公司收购了乙国公司后,发现乙国公司的商标在甲国没有注册,为了防止投机者的抢注,甲国公司抢先对该商标进行注册。这两种都是属于善意的抢注,对原来的商标使用者而言,危害并不大,处理起来也会简单得多。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如果被他人抢注,那么作为1个商标的权利人是有权利拿回的,但是拿回自己的商标必须要有证据法院才会进行受理,如1审失败的,那么还可以进行2审,所以,自己的商标1定要自己受护,不然就会被别人抢去。 延伸阅读:商标恶意抢注调查报告的作用是什么?抢注商标是否合法恶意抢注商标该如何认定。
2、商标异议复审、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商标撤销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3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