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
1、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1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烟草专卖法》第2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对于违反这1规定,生产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和3十2条及《烟草专卖法》第3十6条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损失,并可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
A解析: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烟草类商品。《烟草专卖法》第十9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故表述正确。
3、“天眼”被注册为烟草商标了?
是的,“天眼”被注册为烟草商标了。近日,媒体报道有1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起热议。8月13日,针对“天眼”这1国之重器名称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的情况,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公开发布《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等单位引起重视,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 扩展资料: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强调: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悖。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通过抢注“天眼”等不择手段的方式来进行烟草产品营销,将会加剧烟草流行与烟草使用带来的沉重负担,阻碍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响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参考资料来源:央广网-“天眼”商标被烟草企业抢先注册。
4、烟草商标为什么要强制注册
法律分析:烟草商标要强制注册,是为了防止他人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明文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如果申请人注册海外商标还可以申请海关保护,防止外国对商品进行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2十2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1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1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5、烟草制品必须注册商标
法律分析:烟草是必须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必须满足申请人主体资格,即申请人必须是个体工商户、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即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性规定。如果申请人没有注册经验,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办理,具有专业经验的公司能够事先对商标进行风险分析,能够大大降低商标驳回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降低反复注册带来的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4条 烟草制品投产前,其商标所有者必须将注册证、实用标识及有关文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6、在我国,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
A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商标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9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故表述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