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属于什么机构?其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是什么?
1、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
您好,有两种情形下可以请求商评委撤销商标.
1、宣告商标无效。也就是你认为他是违法才取得的商标。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十5条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3条第2款和第3款、第十5条、第十6条第1款、第3十条、第3十1条、第3十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撤3,也就是你觉得他3年都没有使用这商标。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法第4十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满意!。
2、商标评审委员会属于什么机构?其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是什么?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单独设立的与商标局平行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故在评审商标案件时,实行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工作方式,是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但对复杂的商标评审案件,则可应当事人的请求或视案情的需要,召开听证调查会。
3、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1.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应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功能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于这1条款作了较大的改动。根据该法第十1条规定,本身缺乏显著特征的,“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从实际情况看,虽然申请商标“1卡通”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1定的叙述性,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1卡通”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1卡通”文字。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1些对本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有描述性的标志,虽然会因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浅显,与商品的联系比较直接,容易被消费者所认知。如果经过企业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标志与该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1见到某标志就会自然地想到是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那么这1标志实际上就起到了商标的识别作用。 3.在商标评审实践中,1直是承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得特征的”标志可以注册为商标 的,新《商标法》第十1条的有关规定,则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只有招商银行1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1卡通”作为其服务的标志。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在看到或听到该标志时,立刻能够与使用该标志的经营者联系起来,从而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4、这些诉讼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属于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诉讼管辖权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位于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当事人不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的决定。行政诉讼应当向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3、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当事人对同1商标提起的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由行政法院审理。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
2、当事人申请商标局对驳回注册商标转让复审;
3、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
4、当事人对商标局反对的异议的审查;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行为进行审查;
6、对商标局撤销其不正当商标注册不批准的,由当事人审查;复审的时间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拒绝通知、决定通知或者撤销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于特殊原因,您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天申请延期,但须提交延长期限的证据,如邮局或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收到拒绝通知、决定通知或撤销通知的合理理由!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如果您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行事,您必须提供申请人的盖章。想在中国申请商标评审的境外申请人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各种复审申请:受委托代理商标复审申请的,由代理机构提出。
3、理由和证据材料复审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最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作出最终决定,对商标进行维护或撤销,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总之,我们可以清楚地理解,拒绝审查申请所做出的决定不再是最终决定。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可以通过诉讼寻求救济。进行商标评审时要注意时间并提交相关信息。
5、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新商标法如何裁定?理由是什么?
题目太大。 仅能从个人片面理解与楼主探讨下: 首先,了解商评委的职责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独立于商标局之外的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1个组成部分。这个机构的设立,发挥了执法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作用。目的是保障商标的审查与注册程序按法律规定进行,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受理的商标评审案,独立行使终审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着重调查研究,严格依法裁决。 其主要职责是:对国家商标局驳回的商标注册及转让等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要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进行审理;依法参加商标确权的诉讼程序;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案件不再享有终局裁决权,而是要接受司法的审查,即当事人对商评委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次理解商评委“依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商评委“依请求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商评委在有他人请求时,依法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行为。如果没有请求商评委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当注册商标违反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十、十
1、十2条时,或因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式注册商标时,商评委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与国家商标局里有相同。但是当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
3、十
5、十
6、3十1条的规定时,商评委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就与国家商标局的理由不同。 商评委的行为不是主动的,而是依他人的书面请求而为的。没有请求的,商评委不会主动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这里的依他人请求中的“他人”,不仅包括利害关系人,如在先的专利权人、在先的驰名商标权人,在先的厂商字号权人等,还包括非利害关系人。如某地方工商局曾在1999年向商评委提出撤销“OPIUM”(鸦片)英文商标的申请,商评委依请求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如没有请求,商评委不会主动裁定撤销该驻车商标。 第3,商评委裁定程序。
1、申请人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以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 会的评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 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 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4、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作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4,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负责处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法定机关,其作出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后,原注册人就失去享有的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商标专用权就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但如果属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维持或撤销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商标评审委员会取消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整合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再保留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