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特征包括性做性是什么?商标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1、商标的特征包括性做性是什么?
商标的特征包括:
1、显著性;
2、独占性;
3、价值性;
4、竞争性;
5、依附性;
6、可视性。
2、商标权的主要特征表现为
商标权特征有: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1种无形财产权。
5、类别性。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3、商标具有什么特点
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2、商标具有独占性;
3、商标具有价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1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要想获得商标权,就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经商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 申请注册商标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是在当省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3、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和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5、申请人拥有良好的信誉,具备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管理制度,近3年无违法行为;
6、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或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4、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客体方面,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看,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商标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从主体方面看,是1般主体,个人与单位都可以构成此类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百1十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百2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2百1十3条至第2百1十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商标权具有什么特征?
商标权特征有: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地域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1种无形财产权。
5、类别性。
6、什么是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点: 驰名商标既具有1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1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1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1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1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