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中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台州想知道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人知道么??

加工承揽合同中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加工承揽合同中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案情】A 装饰公司承揽了某商业大楼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过程中,A 装饰公司采购了某品牌石膏板并用于商业大楼的装修。B 公司经调查发现,A 装饰公司使用的石膏板为侵犯B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遂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对A 装饰公司采购的石膏板进行了查封。后B 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 A 装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分歧】关于A 装饰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 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存在两种意见。第1种意见认为,A 装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首先,A 装饰公司并没有直接进行销售,仅是在装修工程中使用了侵犯B 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石膏板,是1种使用行为。A 装饰公司从其他销售商处购入该石膏板,也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其次,A 装饰公司在装修工程中使用石膏板,装修完工后外观上看不出石膏板的品牌,属于隐蔽工程,并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第2种意见认为,A 装饰公司在装修工程中使用侵犯B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属于侵犯B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首先,本案中A 装饰公司将商业大楼的装修工程作为劳动成果向合同相对方提供,石膏板用于装修工程,已成为劳动成果的1部分,是1种经营行为。其次,A 装饰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装修工作的企业,应当具备辨识相关产品真伪的能力,在未进行审查核实的情况下,通过非正规进货渠道购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第3,商标法意义上“混淆的可能”主要指混淆了特定标识与权利人之间的联系,损害了商标所具有的指示来源功能及其背后的商誉。本案中,A装饰公司在履行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作为劳动成果的1部分,向他人销售了侵犯 B 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销售行为已混淆了侵权产品的来源,破坏了商标的指示功能,损害了B 公司的权益。至于销售完成后即装修完工后该混淆是否仍然存在不影响本案侵权行为的定性。【评析】小编赞同第2种观点。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1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承揽方向定作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如果使用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将该产品作为向定作方提供的劳动成果的1部分,则实为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十7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如果装修工程中承揽方购入的羊毛刷等装修工具为侵权产品,那么承揽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笔者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是使用还是销售行为,如果是作为装修工具使用,而非作为劳动成果的1部分进行销售,则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实践中加工承揽合同类型多样,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劳务等多种形式。理论及实务界中争议较多的是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根据中国商标法,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仍然构成侵权。否则,会出现中国商标法、中国注册商标对中国企业没有效力的怪现象。持否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因为贴牌产品并不在国内销售,产品会进入两个没有交集的市场,涉外贴牌加工与我国国内的商标权根本就不存在冲突,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出发,不宜认定为侵权。在承揽方已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笔者赞同第2种意见。首先,我国经济尚不发达,自主品牌少,尚处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涉外贴牌行为具有1定的普遍性;其次,承揽方的加工行为是经过授权并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基础之上的,有合法的基础;第3,贴牌加工的产品并不直接进入中国境内的流通领域,产品上的标识在中国境内不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贴牌加工不是与商品流通相联系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会产生混淆产品来源、破坏商标指示功能的效果,也不会在客观上损害我国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益。有观点指出,不能以是否构成混淆作为判断基础,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即使未进行销售,生产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不能将混淆片面理解为仅出现在销售环节。我国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并非过错责任原则,即使尚未进行销售,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便已经能够产生混淆产品来源的后果,构成商标侵权。涉外贴牌加工行为不同于1般的生产行为,其具有合法授权的基础,生产商已尽相应的注意义务,且附加的商标标识只是具备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但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其不具备在中国境内“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性要件,故此类行为不应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商标使用行为。




2、在台州想知道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有人知道么??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1个难点问题。在认定中,需要依法和依职权认定。所谓依法认定,是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所谓依职权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在职权范围内认定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逐级请示,并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上级机关认定。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2、合理判定近似商标



3、正确判断类似商品



4、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



5、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



6、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



7、综合衡量其他因素以上信息如有不太清楚可以咨询明达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3、商标侵权相似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1般判定商标侵权相似的标准方法如下:(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5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1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4、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商标法理,是否会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只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没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混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及相关信息发生错误认识。然而,混淆本身又是1个难题,它需要借助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中1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是商标法的1个重要命题,其重要作用首先体现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商标申请、异议、评审无不围绕着这两大要素展开。商标注册采取分类申请的原则,设立这1原则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标识和对象上过于接近而导致混淆,更为深远的目的是在分工日渐细化的市场背景下优化商标资源的配置。我们看到,在分类注册申请原则的制度下,存在着大量近似甚至相同的商标,但这种情况的存在并未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也未引起竞争秩序的混乱,原因就在于这些商标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是不同类别的。也就是说,商标近似是以商品类似为前提的,因此,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首先考虑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否有相似性。在商标注册阶段,1般而言申请注册的标志未经过市场的实际使用,因此是否足以防止混淆便通过商品和商标的相似性进行推定,标志本身的构成、标志与对象之间的关系、标志与在先商标的关系,当然地成为审查的重点,某1标志只要不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就直接推定其具备显著特征,可以获得注册。在商标权的行使过程中,法律的职能是保护注册商标专有权,制止混淆。判断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应当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相关标志以及商标之间的近似程度、标志的注册情况、标志在市场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消费者对商标和商品的认知等等,不1而足。其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无疑是1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人类的认知规律来看,音、形、义近似的符号在相同语境之下容易产生混淆,正因为如此,1些国家商标法干脆将认定混淆的标准直接规定为“商品类似并商标近似”。我国商标法第52条即采用了这种模式。这种模式加强了“相似性”在判断混淆中的作用,其优点是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判断商标近似与否和商品类似与否来认定侵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缺点则在于直接以商品是否类似、商标是否近似作为判定侵权的标准不合法理,可能导致误判。




5、商标侵权相似认定标准是什么?



1、当我们需要开1家店的时候,不管大的店铺还是小的店,我们都是需要到国家相关机构去进行商标注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而随着如今国家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对自己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现在我们去购买1件东西的时候认准的就是要健康放心,都会选择去1些老字号和大的品牌商去购买,而有的小商家为了吸引顾客去购买他家产品,就会想到在商标上做手脚,将商标设计跟1些大的商家或者口碑好的商家的店的商标类似,从而去欺骗消费者,但是这样做就是违法的,原商标权人是有权去法院诉讼的,要求撤销并对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赔偿的。
2、商标侵权相似认定也是有1定的标准的,并不是我们告对方商标侵权了就1定是侵权了,如果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分不出差别的那就是商标相同,如果是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在文字的读音或者结构色彩上相似等那就是商标相似,相同商标和相似商标的认定标准都是以民众的注意力来判定的,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需要整体对比和部分对比,判定对比的对象是不同人群并进行独自隔离下进行,除此外还需要考虑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哪个知名度更高、口碑更好。
3、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被告侵权的商标方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定为商标侵权了,那么被告侵权的商标方就需要承担因此次商标侵权而导致原告的注册商标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侵权人需要停止使用此侵权商标,如果是故意去使用他人类似的商标完成自己利益的情况而导致商标侵权的,情节严重的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延伸阅读: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解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



6、商标相似侵权判定标准


法律主观:



1、相似的商标算侵权。
2、法律规定未经 商标注册人 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算是侵权行为。法律客观:


相似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2、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1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4、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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