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该如何有效处理,名词解释1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商标权 3、专利法 4、非法垄断 5、域名
1、侵权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该如何有效处理
1、问题的提出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发生竞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种是经营者把1种图形或图形和文字的组合申请了注册商标,又将包括该图形或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以及商品包装、装潢1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另1种情况是甲经营者将1种图形或图形和文字的组合在自己的商品上申请了注册商标,而乙经营者又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或图形和文字的组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或者相反,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乙申请了注册商标。由于我国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因此同1图形或图形与文字组合可能被两个部门分别授予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如果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均被核准公告,那么就发生了注册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竞合。当权利人将注册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出去1个,保留1个,那么受让人行使商标专用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常常与转让人保留的权利发生冲突,此时竞合导致冲突,理论和实践中对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保护哪个权利,限制哪个权利常有不同观点,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2、案例广东省浮山基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山基业)是“枫叶”商标最初权利人。“枫叶”商标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于1996年2月14日核准在玻璃密封液中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814242号,使用期限至2006年2月13日。1996年12月6日,浮山基业又将枫叶图形、maple加上555等图形和文字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国家专利局的批准(见附图2),专利号为zl96 3 15798.1.经比对商标标识和外观设计图样发现“枫叶”及其字母maple既是商标图案又是外观设计专利图案,但外观设计图案除了“枫叶”及其字母maple外,还有555及英文字母等图案。后来浮山基业于1997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将“枫叶”注册商标转让给哈市振奋。但外观设计专利没有转让。此后浮山基业的玻璃胶瓶子上使用“枫叶” 及其字母maple、555及英文字母等图案,但在“枫叶”图案右上角不再标注注册商标标记r,而哈市振奋受让“枫叶”商标后,在玻璃胶瓶子上使用“枫叶” 及其字母maple、555及英文字母等图案,但在“枫叶”图案右上角标注注册商标标记r.两个企业的产品放在1起,除了上述差别外,浮山基业的“枫叶”图案的颜色略微浅1些,此外普通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发现其他明显差别。带有55
5、“枫叶”图案的玻璃胶在哈市玻璃胶市场属于知名商品。1999年12月,哈市个体工商户王小唐收到浮山基业发来的带有枫叶图案的玻璃胶530箱。王小唐不知这批商品是否合法,要求浮山基业提供相关证据。浮山基业提供了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证书复印件和佛山市专利事务所出具的浮山基业的zl96 3 15798.1外观设计专利仍然有效的“证明”复印件。浮山基业认为其虽然没有“枫叶”注册商标了,但仍然享有枫叶和字母maple等外观设计专利,去掉注册商标标记后使用枫叶图案和字母maple并不违法。王小唐听信浮山基业的解释后开始销售这批商品,销售出去浮山基业的玻璃胶15箱,被哈市振奋举报。哈市振奋认为,浮山基业在转让了“枫叶”注册商标后,继续使用枫叶图案,构成对其侵权的侵权。而浮山基业认为,其向哈市振奋转让注册商标时,并没有转让枫叶的外观设计专利,而商标和外观专利有1部分重叠,在这种情况下浮山基业有权使用枫叶图形。工商局立案调查此案,对浮山基业是否有权使用重叠的这1部分——枫叶和字母maple组合——作为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使用有不同观点。
3、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竞合时是否构成侵权的不同观点第1观点认为浮山基业可以继续使用枫叶和字母maple组合作为商品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在没有被撤消前仍然有效。第2种观点认为不能继续使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利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规定“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注册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消或者被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的规定,因为枫叶和字母maple组合的商标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其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允许浮山基业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必然侵犯商标专利权。第3种观点认为,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文件所指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注册申请日期”中商标权人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应当不是1人的情况,例如在玻璃胶这种商品上甲注册了“枫叶”图案和maple组合的商标,而乙在玻璃胶这种商品上申请了“枫叶”图案和maple组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否侵权应当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该外观注册申请日期作时间上的比较,如果“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注册申请日期”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之商标专用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不当的外观设计专利或注册商标应当撤消。如果商标专用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本来是同1人,权利人转让1个权利保留1个权利,两个权利都有效,相应的权利人在各自的范围内都可以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
4、对注册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竞合构成侵权的研究笔者认为,浮山基业向哈市振奋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应当1并转让外观设计专用权中与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叠的那部分权利,或者不得继续使用这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理由是:浮山基业就同1图形既申请了注册商标,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同1图形上附有两个权利,如果两个权利不同时转让,必然会造成两个权利人在各自权力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图形,这将造成相关消费者或用户无法通过该图形识别商品的来源,容易发生误认和误购,实质是既造成了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也使外观设计专利失去新颖性,造成两个权利的混淆,客观上发生商品交易混淆行为,危害市场交易秩序。因此,作为最初的权力人,浮山基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在转让商标专用权的同时,附随的1并转让与该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与外观设计专利1致的部分。从案情介绍的情况看,哈市振奋受让商标时,并不不知道浮山基业对该部分图形享有专利权,所以才发生其举报浮山基业侵权的问题。如果哈市振奋受让时得知对方有外观设计专利并保留,那么哈市振奋可能就不同意受让商标权了。因此,双方当时转让行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值得研究的。当同1图形被同1权利人申请了商标注册,又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时,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商标法和专利法,笔者认为不违反商标法和专利法。理由是商标仍有显著性的特点,专利仍然不失其新颖性。原因在于权利人最初注册商标时,对该图形的使用属于合理的自愿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影响新颖性的行为。但是,当同1图形被两个权利人分别申请了商标注册和外观设计专利时,上述行为就涉嫌违反商标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理由是此时商标显著性被破坏,专利也可能失去新颖性。当然这要看谁初步审定和公告在先。如果商标的初步审定和公告在先,而专利在后,那么商标的仍然具有显著性的特点,但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新颖性的特点。因为此时外观设计专利图形和文字组合已经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属于外观设计失去新颖性的法定原因之1。同时因为该图形已经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他人将该图形作为美化商品的包装或装璜使用,也就是外观设计使用,实际上是等于“在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如“足以造成误认”,那么就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并公告在先,而商标注册在后,那么外观设计专利然符合新颖性的特点,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的特点了。理由是此时如果使用该商标,他人使用该图形作为专利,那么商标已不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反之外观设计专利容易混淆商品的来源,使消费者产生该外观就是商标或者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2000年8月25日9届人大十7次会议修改了《专利法》,其中第2十3条将原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近似。”修改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条修改实际就为解决专利权与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权利之间的冲突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这是本案结案之后的事情。)笔者认为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95]第316号文件所指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注册申请日期”中商标权人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虽然可能是指商标注册人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是1人的情况,但我认为即使是同1人,上述规定同样也是适用的,即看谁的初步审定和公告的日期在先,保护谁的权利,即使权利转让出去,也优先保护在先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保留1个权利,转让1个权利是否违法?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论是商标专用权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有财产权的性质,理论上说,权利人应当充分的享有所有权,包括处分权。但我认为当权利人保留1个权利转让1个权利,其行使保留的权力会妨害受让人行使受让的权力时,转让人得就自己保留的权力天然受到限制。原因是转让人得就转让出去的权力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当然这里的瑕疵担保是广义的,包括原权利人行使权利也不得妨害受让人行使的权力,就像本案这种情形。延伸阅读: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例外观设计专利概念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2、名词解释1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商标权
3、专利法
4、非法垄断
5、域名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指国际上为了解决按照1个国家的国内法取得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问题,而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以促进技术、知识的国际交流。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1般认为,国家颁布和实施专利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场资源向有利于发明创造不断产生的方向进行积极投入,推动经济产业的兴旺发展,为此,国家以法律程序赋予发明人1定期限内的垄断权利,同时要求其将发明的内容向全社会公开,以此在提高市场个体进行发明创造的意愿的同时,促进社会整体技术水平的快速积累和发展。关于这1点,我国专利法对立法目的的描述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非法垄断是指除合法垄断外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垄断行为,这种垄断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可见域名就是上网单位的名称,是1个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络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1个公司如果希望在网络上建立自己的主页,就必须取得1个域名,域名也是由若干部分组成,包括数字和字母。通过该地址,人们可以在网络上找到所需的详细资料。域名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起着识别作用 ,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某1企业 、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上的资源共享。除了识别功能外,在虚拟环境下,域名还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通俗的说,域名就相当于1个家庭的门牌号码,别人通过这个号码可以很容易的找到你。
3、侵犯专利权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区别
侵犯专利权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是1种经济侵权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是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
4、淘宝外观专利侵权被法院起诉会有什么后果
被起诉外观专利侵权会被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且会对该商标商品进行没收和销毁,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起请求处理,1般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且进行罚款。
1、被起诉外观专利侵权会怎样 被起诉外观专利侵权会被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新修改《商标法》第5十6条作了明确规定:“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以5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相关知识: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承担的刑事责任 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构成严重危害,具有犯罪性质,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行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上述4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具体行为达到司法机关假冒商标罪立案标准,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假冒商标犯罪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 综上所述,被起诉外观专利侵权会被责令停止使用该商标,而对侵权人的处理1般会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且没收或者销毁侵权的商品,并且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同时也应当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
5、下列许可中,属于排它性许可的有()。A、专利许可B、商标许可C、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D、进出口贸易许可E、易燃易爆物品运输...
参考答案:AB 。
6、专利侵权对企业的危害有多大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企业研发新产品(此处指广义的产品,包括1切有形和无形的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商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知识产权,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其新产品没有投入研发成本,价格自然较低,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创新企业,有时这种损害是致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