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网商标案件中网络平台服务商应承担哪些责任,商标代理服务商应该找什么样的呢?
1、涉网商标案件中网络平台服务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出售商品的商家(以下简称“卖家”)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平台服务商”)的外在关系来看,目前网络销售主要分为两种模式:其1,卖家自己建设网络服务平台,向不特定的买家销售商品,如京东、亚马逊等,该模式仅涉及卖家和买家,所以处理此模式交易环节出现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案件,与处理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无实质区别。另1种模式是卖家通过平台服务商,把商品通过网络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以下简称买家),如淘宝,此模式涉及卖家、平台服务商、买家3方主体。近些年来处理此种模式出现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对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平台服务商对侵权事实的主观态度,以及平台服务商事前、事后应尽哪些义务等问题,存在1定的困惑和争议。北京高院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了《北京高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其中第17条至第28条,对涉及网络商标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存疑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不仅对司法审判活动起到了指引作用,同时对网络售假、侵犯商标权等行为起到了很大的预防作用。本文将结合近年来网络商标侵权典型判例,解读该指南的精髓部分。
2、商标代理服务商应该找什么样的呢?
其实都是要看缘分的,公司大小不是问题,主要是不是尽心在做这个事情,经验丰富的,这样申请下来的商标成功率都很大的。
3、商标服务商有哪些?
商标服务商可以帮助企业员工完成线上获客,下线跟踪,以及提供企业服务效率,利用商标服务商,可以快速、低成本的实现高质量的企业应用,实现管理、反馈、运营的轻量化。 龙门云标行是基于商标代理机构和投资人,帮助企业大幅提升客户服务效率、客户运营效率。龙门云标行利用9年的研发技术,也是目前商标服务商诸多当中,最受关注的服务商之1。 今天龙门标局掌柜带大家1起来分析1下企业在商标代理人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看1下龙门云标行如何借助系统有效的解决以下问题: 如何解决商标代理人每天重复的工作量? 1.线上获客,订单太多,造成混乱 2. 客户资料太多,整理不过来 3. 客户资料录入太多,容易出错 龙门标智连升级新型服务模式 对于业务员而言 30s即可申报1单,客户资料不要重复录入,而且每次申报不要从新验uk,方便了申报人申报速度,订单实时反馈,不会流失每1个客户。 对于企业来说 客户及时处理,提高代理人的效率,也是提高公司的效率。 龙门·云标行是1款集商标工具为1体的综合型服务平台,平台集商标注册系统、商标交易系统、商标查询系统、智能logo设计+起名工具系统、商标在线公证系统、商标监控系统为1体,构建了商标服务新体系。助力商标代理机构,实现更高效、更便捷的商标服务;赋能大、中、小型企业及投资人,挖掘千亿知产市场。
4、想申请商标,跑腿兔上可以找到服务商嘛
申请途径:可以亲自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北京)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可以先去中国商标网查询下想到的那个名称是否已经进行商标注册了。如果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申请注册该商标。 商标申请程序:
1、先对商标进行查询,如果在先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就可以制作申请文件,递交申请了;
2、申请递交后的1个月左右,商标局会给你下发1个申请受理通知书(这个期间叫形式审查阶段)。
3、形式审查完毕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这个阶段大概需1年到1年半时间。
4、如果实质审查合格,就进入公告程序(这个期间是3个月,也叫异议期间);
5、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申请材料准备:
1、需商标图样;
2、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身份证明文件:A.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B.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涉网商标案件中网络平台服务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您好!利用网络进行商品营销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市场经营模式,但其中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的判断1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 在涉及网络商标权的部分,为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北京高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确定了平台服务商对网络卖家的具体信息负有举证证明的责任,并对权利人“通知”方式、内容、法律效力以及因“错误通知”导致的法律后果均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实施这两种行为的平台服务商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如能进1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6、涉网商标案件中网络平台服务商应承担哪些责任
平台服务商是指为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提供网涉络平台服务的主体。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04-14发布的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商标权部分平台服务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详见: 1
8、在认定平台服务商是否应承担侵害商标权的法律责任时,要兼顾权利人、平台服务商、网络卖家、社会公众的利益。 1
9、平台服务商通常情况下不具有事先审查网络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合法性的义务,但应根据其所属行业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内容以及通常应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和经营能力等,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适当的措施防止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发生。 2
0、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平台服务商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交易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但平台服务商能够证明该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平台服务商无过错的,不应认定平台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平台服务商提供能够确定网络卖家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证据的,可以初步认定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 平台服务商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法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系由网络卖家提供或者实施的,可以认定其直接提供了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实施了交易行为。 2
1、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当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 2
2、权利人通知平台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阻止网络卖家侵害其商标权的,应以书面形式或者平台服务商公示的方式向平台服务商发出通知。 前款通知的内容应当能够使平台服务商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情况且有理由相信存在侵害商标权的可能性较大。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权利人的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等具体情况; (2)能够准确定位被控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3)商标权权属证明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 (4)权利人对通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2
3、平台服务商根据权利人发送的通知,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合理、适当,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通知的形式和内容、侵害商标权的情节、技术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2
4、平台服务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采取措施的情况明确告知网络卖家。超过合理期限,且平台服务商存在过错,导致网络卖家产生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5、因权利人错误通知导致平台服务商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致使网络卖家发生损失的,网络卖家有权要求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6、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包括“明知”和“应知”。 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 (2)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 (3)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 (4)平台服务商针对相同网络卖家就同1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 (5)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中存在网络卖家的侵权自认; (6)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 (7)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8)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因素。 2
7、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是指平台服务商针对该特定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投放广告,提取相应比例收入,或者获取与该特定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存在其他直接联系的经济利益。 平台服务商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1般性广告费、行业内通常标准的技术服务费、行业内惯有商业模式的服务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 2
8、认定利用信息网络通过应用软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应结合应用软件具体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进行确定,不应当然认定其与计算机软件商品或者互联网服务构成类似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