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有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商标保护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商标有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1、商标有效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后商标的使用期限也从届满之日起加算十年,如果届满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准续展之后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有的商标权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延长专用权利时间的申请。过了以为重新申请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因为 ,好的商标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许正因为这1步,而把商标权利拱手相让。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的材料:

1、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期刊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国内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3、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无效。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应当提交通行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十9条 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保护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2、商标保护期从什么时候算起

商标保护期从核准之日开始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十2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

2、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续展的程序具体如下:

1、续展的申请。每1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相关资料,并交纳续展注册的费用。如果注册人是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则应按规定再交纳续展迟延费。具体资料如下: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1份; (2)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5份; (3)《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1份,(不需要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

2、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手续是否齐备; (2)商标名称及图形; (3)使用商标的商品、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

3、商标局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即予以核准,书面通知注册人并发给《商标续展注册核准证明》,并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时,应连同相应证明1起使用;

4、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则不准其续展,并以书面形式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侵权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十5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4十4条、第4十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3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1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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