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案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指什么?商标法实施条例解答依法加强商标代理监管
1、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案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指什么?
代理人是指商标代理机构,代表人可以是申请单位的经办人或者是商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
2、商标法实施条例解答依法加强商标代理监管
《商标法实施条例》解答2:依法加强商标代理监管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张万新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代理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和商标事业发展,商标代理行业逐步发展壮大,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人的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标代理机构(含律师事务所8282家)在商标局备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据统计,近5年来,每年全国商标注册申请量的95%以上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提交。商标代理行业在商标注册、预警维权、法律咨询等方面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专业细致的服务,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份额的逐渐饱和,竞争的日趋激烈,由于高素质商标代理人才严重短缺,代理行业出现了1些混乱现象,主要表现为:商标代理人员素质整体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职业道德;行业恶性竞争突出,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屡有发生,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商标代理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炒作有不良影响商标案件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虽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努力创新监管措施,做了1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收效不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缺乏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规定,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对此,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加强商标代理监管制定了专门条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内容:首先,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按照委托办理相关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其次,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1是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是商标代理机构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抢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3是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定,防止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经营。第3,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实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受到的处分,重点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商标法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予以进1步细化,范围较为宽泛,基本涵盖了易发、频发的违法行为。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则严格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商标代理信用建设是整顿和规范代理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强信用管理,通过信息归集、公示、共享等,构建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实现社会共治,达到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报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情况,由工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该规定对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引导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守法、规范经营,增加商标代理机构失信成本,形成“1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停止受理其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停止受理意味着违法商标代理机构在1定期限内实际上丧失了从事商标申请、商标评审等商标代理业务的资格,也丧失了继续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信誉基础。停止受理与信用管理结合运用,对严重违法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市场禁入”,可以有效打击、震慑、预防商标代理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回应社会关切,对商标代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强,较好地实现了宽进与严管的结合,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加强商标代理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商标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又深远的影响。来源:工商总局商标局。
3、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规定是什么?
1、商标 代理 人资格考试的规定是什么?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 局就不再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2005年6月23日,针对当时网上流传的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声明予以否认。
2、《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1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组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 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组织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的工作人员。 第3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穗悉行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商标代理组织和商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4条 申请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 第5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6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1)代理商标注册申猜扰乎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2)提供商标 法律咨询 ,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3)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第7条 商标代理组织不得接受同1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8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代理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9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熟悉商标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 ,具备商标代理专业知识; (3)在商标代理组织中执业。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执业。 第十1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把未经公开的代理事项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李困。 第十2条 在明知委托人的委托事宜出于恶意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十3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 警告 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 违法所得 的,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 (1)与第3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违反本办法第5条、第7条规定的; (3)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4)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4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1)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 (2)隐瞒事实,提供虚假 证据 ,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3)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1条、第十2条规定的; (4)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5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组织,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6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 行政处罚 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诉讼 。 第十7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已经取消,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规定是什么这类问题已无实际意义。
4、关于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知识产权专家怎么说
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刻不容缓!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倒逼企业投入巨额成本进行商标防御性注册,给相关从业者造成了较大负担。当前,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规制!”面对国内屡禁不止的商标恶意注册乱象,近日,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在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深圳大学)、深圳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4届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上表示。
此次研讨会上,国内众多知识产权专家针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全面剖析,从实务角度提出应对办法,并在较大程度上达成共识。
恶意注册问题突出
长期以来,国内商标领域恶意注册引发的乱象比较严重。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同1主体囤积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不使用、待价而沽或提起侵权诉讼等现象司空见惯,倒逼合法经营者不得不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但是普通经营者受经营范围所限不可能全部使用,为规避3年不使用被撤销风险,又被迫每3年再申请1次。如此循环往复,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商标异议申请、无效申请和行政诉讼逐年增加。
来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达到1200万件,仅去年1年,商标注册申请量就高达369万件。面对连续多年高居世界第1的商标申请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姚兵兵认为,商标基于承载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商誉而产生,没有实际使用的商标只是1个符号,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大量闲置的商标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对商标制度造成冲击,应该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来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带来的乱象。
姚兵兵举例说,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洋酒”为主,但该公司申请的商标多达1000多件,但凡跟其主营业务有关系,都得进行商标注册。它只是1家生产酒类的企业,有必要注册那么多商标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当前环境下,如果不进行相关类别的注册甚至是全类别注册,就有可能被其他人抢注。
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恶意注册类案件的处理不尽相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表示,在涉嫌商标恶意注册者提起的侵权案件中,国内司法界存在4种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应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涉案商标既然有效就应该保护。第2种观点认为应该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但不赔偿,因为原告既然是恶意囤积商标不使用,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其造成实际损失。第3种观点是,法官意识到涉案商标不应当被保护,采用商标侵权判定规则的方法来实现不保护的结果,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标识和原告的标识既不相同也不近似。第4种观点认为,原告囤积了大量注册商标,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牟利,有违商标注册的诚信和公平原则,这种商标不应当被保护,从而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我国商标法对于恶意囤积商标进行牟利但并不使用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制条款,但司法机关可以在个案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甚至是公平原则,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进行规制。”祝建军表示。
着力解决正当其时
对于频频发生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业界不断探索从多个维度进行规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宋健提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导致其他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恶意囤积商标数量的激增,不仅会导致司法、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表示,在自己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类案件中,只要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就会坚决否定相关商标获得注册的可能。
与此同时,为从根本上解决商标恶意注册问题,理论界鼓励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恶意注册采取果断措施。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表示,面对恶意注册者,司法机关应该有所作为,对于那些意图通过注册来进行商标交易并牟利的人,如果有针对性措施让其无法获利,恶意注册现象自然就会得到遏制。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莲峰同样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司法机关可以赋予被控侵权人以恶意注册的抗辩权;在商标恶意注册案件中,对商标使用从严要求;同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诸如在形成的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举措,引入社会舆论监督,形成合力,进而改善商标代理环境;此外,还可以通过运用“司法+互联网”,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借助互联网技术打击恶意注册行为。
此外,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提出,最有效的手段是修改法律。她表示,近年来,商标恶意注册的花样在不断翻新,主管机关也采取了与时俱进的措施,但恶意注册现象依旧严重。要制止商标恶意注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现有法条进行充分的阐释;2是把制止恶意注册关口进1步前移,尽量在审查阶段驳回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3是加大恶意注册人的违法成本,有必要设立1定的惩戒机制。
5、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注册商标案件中,代理人和代表人指什么?
代理人是指商标代理机构,代表人可以是申请单位的经办人或者是商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
6、如何去抵制恶意注册商标?
我们要如何去抵制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呢?恶意注册商标会对商标权人不利,也会对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我们进行商标注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但现在却出现很多恶意注册商标,针对恶意注册商标,国家也在严重打击,并且采取多项措施来切实抵制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那么具体的抵制措施有什么呢?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根据最高法院2001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针对恶意注册商标这种情况,工商总局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来切实抵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1.积极配合修改商标法,增加诚实信用条款及有针对性地防止恶意注册的规制条款。
2.继续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使审查周期由现在的12个月缩短到10个月,异议和争议案件审理周期缩短到20个月,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严格依法审理,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异议、争议、转让、管理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及时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4.对于连续3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及时予以撤销,既防止恶意转让,又充分利用商标资源。
5.依商标管理机关职权及时主动撤销发现的恶意注册商标;积极受理并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或举报,1经查实,及时驳回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或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
6.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的通道。
7.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通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及所取得的成果,震慑不法行为,营造崇尚创新、尊重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良好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