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名称在商标确权中的显著性认定方法?一起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1、通用名称在商标确权中的显著性认定方法?
商标保护的范围是怎样的
1、商标的使用权应该要和申请注册的范围1致不能另做他用
2、普通商标保护都是建立在商品之上,不得使用在其他相似的商品之上因为其他人注册使用了那你再用就是不合理的
3、驰名商标她的保护范围是全方位的会涉及到所有产品它人都不能实用他的商标和产品作为使用
4、注册商标是不能授予他人使用的或者用作为其厂商的名称。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为10年。是从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注册公告之日。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提出异议,经过审查以后是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要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的这边要清楚的知道 商标权的保护是对持有人来进行注册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近些年来商标注册过程越来越严格也比较的复杂,很容易发生花钱了结果证书还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所以钱外不要盲目去操作应该找1些比较好的代理机构去申请执行,毕竟总结下来你知己申请和代理机构申请花费的成本差不多,所以没必要纠结,自己不懂就选择1家广东问道科技做知识产权的机构去办理就好了,这样省时省力。 怎么判断商标是否合理使用
1、除了你申请的商标有相同的文字和图形比较近似意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添加其它文字性的要求和说明的情况
2、申请的商标是否有自己的创作元素不随波逐流;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8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1起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导读: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即中国的商标权依照中国的法律获得,在中国领土范围内受中国的法律保护,新加坡的商标权依照新加坡的法律获得,在新加坡领土范围内受新加坡法律保护。 1起商标权属纠纷案件1般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1.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问题 2.印章鉴定问题 3.无权代理的部分追认 4.支付商标转让对价对商标转让行为的佐证 5.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的责任承担 6.商标权属之争纠纷与侵权纠纷赔偿范围问题。下面这1起商标权属纠纷案件具体是什么问题生纠纷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判决书了解: 案件终审判决书:(2005)2中民终字第2980号(北京市第2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1审原告,上诉人。 上海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审被告,上诉人。 冯某,上海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1审被告,被上诉人。 北京某某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1审被告,被上诉人。 案情简介:( 2审查明事实) 2001年2月 ,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现名中国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涉案6个“托某琳”商标的申请,时任该公司总经理、股东的冯某和该公司的员工欧某某为该公司此项事务的联系人及经办人。2001年2月13日,冯某为股东之1的案外人上海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分系独立企业法人,已于2003年9月8日办理注销手续)向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支付了涉案6个商标的申请代理费、查询费、申请费共计10 800元。 2002年1月6日,冯某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并放弃在该公司的所有权益后离开该公司。 经国家商标局审查核准,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2年3月14日、3月21日、4月7日、4月14日、5月21日、7月7日获得6个“托某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6个商标由相同的“托某琳”文字组成,注册号分别为17286xx号、1732xx5号、174145xx号、17453xx号、17701xx号、180xx63号,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4类、第20类、第25类、第3类、第19类、第21类。 企某某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成立,冯某占该公司80%的股份,并自2003年7月起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2年6月28日,时任企某某公司股东的冯某持该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副本、2份商标核准注册公告复印件、4份涉案注册商标的商标证书原件、加盖了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公章的6份空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至某某公司处,委托某某公司代理涉案6个“托某琳”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某某公司在6份《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了企某某公司的公章,并分别在两份空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手填、打印了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向企某某公司转让第1728688号、第1800963号注册商标的内容,后因发现6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均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的专用书式,遂逐份扫描,进行技术处理,最终将重新制作的、去掉了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相关内容、填写了转让涉案6枚注册商标内容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打印件提交给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涉案6枚“托某琳”注册商标转让分别于2002年9月14日、11月21日生效。2002年10月31日,企某某公司委托某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办理了涉案6个注册商标证书遗失补办手续,现企某某公司持有的涉案6个商标证书系经补证手续后自国家商标局取得,其上的注册人处已变更为企某某公司。 1审判决:
1、 涉案的“托某琳”商标权转让行为无效;
2、企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4万3千6百元;
3、某某公司对上述第2项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公司对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项无异议,但前述《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非本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印章,因此原审法院关于该印章为本公司印章的认定是错误的。该公司上诉请求为:
1、变更原审判决中关于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他人代办商标转让时所持有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了本公司印章的认定,并认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上加盖的公章非本公司印章;
2、由企某某公司、冯某、某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企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为:本公司在办理涉案商标转让手续时持有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商标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些材料均系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交给冯某及本公司的,因此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转让商标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而且,涉案商标申请注册的费用并非由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而是由冯某任股东的案外人支付,因该案外人已注销,故该费用实际为冯某支付,这就是商标转让的对价。冯某是以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转让涉案6个商标为对等条件放弃其在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份和所有权益后离开该公司的,此亦应为转让的对价。因此,原审判决以双方未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仅盖有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印章但系未填写内容的空白格式因而不能表明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转让意思表示,转让无对价作为理由,认定转让行为无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系商标权属之争而非侵权之诉,因此原审判决本公司承担对方的差旅费没有法律依据。企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
1、请求撤销原判并重新审理;
2、确认本公司受让涉案6个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3、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费用。 终审判决: 企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但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5十3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几个问题: 1.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问题 某某公司是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知晓并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转让人与受让人是否签订了转让涉案6个注册商标商标权的协议,并从形式上审核委托人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准确、完整。现某某公司在企某某公司所持涉案6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并未填写具体转让内容,且其也未见到企某某公司与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签定的商标转让合同的情况下,主动制作并向国家商标局提供非真实印章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代理涉案6个注册商标的转让事宜,由此应认定某某公司系明知被委托代理事项不合法而为之,其所从事的涉案商标转让代理行为应属无效。原审判决认定某某公司应与企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2.印张鉴定问题 1审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刑事技术处对涉案商标注册时备案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和某某公司提供的6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原件进行了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印章的同1性鉴定。结论为,系同1印章所盖印。 2审委托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涉案6张《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上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与该公司在公安或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的同1性进行鉴定。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两名鉴定人员在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配合下于2005年5月18日-20日至广州市公安及工商部门进行样本调取工作,但是在广州市公安局及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属地的广州市东山区公安分局均未查询到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的手续及备案的印模,仅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山分局调取了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由鉴定部门人员在该档案中调取了广州市某某保健用品有限公司1999年7月30日给广州市工商局的《申请报告》及该公司1999年、2000年、2001年《年检报告书》、《(2002)年度企业年检登记表》等6分年检档案材料上的该公司印章作为鉴定样本。
3、商标行政确权诉讼原告提交哪些证据
1、原告方自己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件;
2、原告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商标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侵权商标的实物样品(物证)和被侵权商标的实物样品;
5、能够证明被告方使用侵权商标数量的合同、交货单等证据。
4、商标转让是什么意思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1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1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1、商标使用许可是什么意思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3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1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2、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1方的行为。转移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人不享有处置商标的任何权利。 商标许可: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
2、权属不同 商标转让与商标使用许可的最大区别是权属区别。 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商标使用许可本质上是对盯早弯商标使睁野用主体的1种扩展。被许可人只享有注册商标的部分权利,比如使用权,而商标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商标许可人。
3、办理时需提交的材料不同 商标转让需提交的材料: (1)《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凯闷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双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5、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人员需要什么资格证书?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就不再举办“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所以商标代理彻底放开了,不需要特别的资质,都可以做。为了公司的发展考虑,建议招收1些外语人才,还有就是法律方面的人才。不仅要考虑国内的申请,还可能会涉及国外商标注册和商标侵权等法律事务。升团扩展资料:
1、代理申请 注册申请、商标保护等商标事务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当事人即可自行到商标局办理,也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并由该组织指定具体的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只有经过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才可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个人不得直接接受委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2、职责
1、代理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尺锋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代理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代理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3、代理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代理商标权海关备案。
6、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陵笑晌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标代理人。
6、商标权属证明是什么,
商标注册证书就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