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到底有什么用?

驰名商标如何认定



1、驰名商标如何认定

1、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如下所示: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通过了解对1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1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销中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1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判物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9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4条第1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4)证明亏冲山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3年、5年。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到底有什么用?



2、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到底有什么用?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指依据各级商标局依法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越不同类别保护,即俗称的绝对保护。且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为: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使用的持续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3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4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什么是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



3、什么是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特点:   驰名商标既具有1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了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第1款规定,1个商标如构成对经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是属于1个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所有,用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已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伪造、模仿或翻译,易于造成混淆,本同盟成员国都要按其本国法律允许的职权,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主要部分系伪造或模仿另1驰名商标易于造成混淆的商标。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2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1旦在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即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并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已注册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义务。

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4、驰名商标是什么意思

驰名商标是指: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可以作为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1)以违反商标法第十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2)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3)符合本解释第6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什么用?先风商标代理申请驰名商标的流程有哪些?



5、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什么用?先风商标代理申请驰名商标的流程有哪些?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1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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