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1、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通过特定的意图或顺序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色彩组合而成的商标。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提交注册的组合本身,例如“柯达的颜色”。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色彩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描述为“蓝色、橙色”。由文字、图案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1般的组合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如要注册需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1、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合法性;
2、颜色组合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3、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衍生;
4、颜色组合商标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冲突。 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另外,应当注意的是,立体商标同样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有关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 (1)形式审查 主要审查在申请书中是否声明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及应提交的彩色图样是否符合规定。 (2)实质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2、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2、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颜色来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自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说明”栏内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图样1份。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该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3、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您好,郑州睿信帮您解答:“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1份,并另行附送提交黑白稿1份。 追问: 你们公司可以代办商标申请么?电话多少?。
4、颜色组合商标有什么特点?需要注意什么?
颜色组合商标的有关问题相对于立体商标而言,颜色组合商标就简单多了。作为颜色组合商标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单1颜色商标,或者被称为“单色商标”或“纯色商标”。目前世界上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s的最低要求,保护单色商标不是TRIPs的最低要求。
2、普通的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也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1般的组合商标。
3、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4、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彩色,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的表达为“红色,黄色,黑色”等。
5、颜色组合商标不应限定具体的形状,但应限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6、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方可取得注册。
7、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卓1知识产权)。
5、申请颜色组合商标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其构成要素为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选择"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此外,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着色图样1份,并另行附送提交黑白稿1份。
6、颜色组合商标有什么特点?需要注意什么?
颜色组合商标的有关问题相对于立体商标而言,颜色组合商标就简单多了。作为颜色组合商标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颜色组合商标不包括单1颜色商标,或者被称为“单色商标”或“纯色商标”。目前世界上保护单色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为数不多,如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等。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是TRIPs的最低要求,保护单色商标不是TRIPs的最低要求。
2、普通的文字、图案加彩色所构成的商标,也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只是1般的组合商标。
3、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彩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
4、颜色组合商标所选用的彩色,必须具体限定,提供色样,不能笼统的表达为“红色,黄色,黑色”等。
5、颜色组合商标不应限定具体的形状,但应限定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6、颜色组合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方可取得注册。
7、颜色组合商标不应具有功能性。(卓1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