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一样实行什么原则,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1、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1样实行什么原则
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遵循了哪些原则
1、结合国际法规,域名与商标不能存在2者之间扩展的外延性。 商标的相关权力应由商标权人占有和使用,域名的相关权力则由闭粗域名注册人占有和使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域,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则。两种标识所标志的主题是不同的,自然不能将适用于1种标识的制度适用于另1标识。不能因为你是商标权人,就1定应当把你的权利扩延到域名权利,反之亦然。笔者认为,对于域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我国也是如此;而对于商标,则不能因为网络的兴起,就全盘推翻现有的制度,也不能否定商标注册枝野整体管理机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区分界定“恶意”与“非恶意”的界限,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如前所述,区分“恶意”与“非恶意”应谨慎对之,综合考虑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注册人正当权益。妥善把握“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和“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中的实质,才能得当处理冲突。同时笔者认为,1个域名和1个商标相同,只要先注册人按程序申请,并且是在“非恶意”的情形下注册和使用该域名或商标,就不应当属于侵权。因为他遵循了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下最基本的原则——既诚实信用原则,现阶段对于域名注册虽然没有在法条中列明此原则,也必然会成为网络空间的基本原则之1。那么域名注册人、商标注册人若恶意注册或使用,必然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必然会构成侵权。
3、建立民事责任承担原则。 就此,我们从“在后注册域名与在先注册商标的冲突”角度来谈责任承担问题。如果域名注册人使用该网站进行损害商标权人权益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某网络的中文域名与某产品的商标名称相同,其虽经合法注册,但其从事宣传、介绍、销售与在先拥有商标权人的同类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造成1定的混乱,误认为该网站上的商品与商标的权利人有1定的联系。或者其他有恶意损害该商标形象的行为等。所以类似这种情况的出现,即使商标并非“驰名”,其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1样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譬如,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禁止用户的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反之对于“在后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域名的冲突”的情形亦然如此。
4、驰名商标例外原则 在传统的商标制度中,有1项特殊的制度,就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其比1般商标的保护更有力1些。对驰名商标,要求该商标不能被用在任何可能导致“误认为”的商品或服务上。 现轿搭镇在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方法》尚有不完善之处,希望能从1些我国的典型案例和国际上的通行态度中受到质疑,这样才能使争端的解决获得1个相对成熟的法律环境。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2、2019年新商标法修改了什么内容?
首先,商标的注册程序出现了不完善和不方便之处,导致商标申请人不能快捷拿到商标注册证。恶意抢注商标,恶意提异议等时常发生。申请时间长,效率低,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格格不入,不能满足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诉求。以上等等情况,人们对商标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 其次,商标法对于处罚的规定不硬性、不明显,对商标侵权人打击力度有限。现今社会,假冒伪劣商品泛滥,对知名商标的仿冒行为比比皆是,法律只规定了什么不能做,并没有详细的相关处罚,造成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和处罚标准。伪造商标随处可见,假冒商标司空见惯,这样的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处罚的依据如果再明朗化,法条规定再细致化,相信1定会有所改变。 另外,商标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并不相协调。 如此,商标法今后的修改必将以效率为基本出发点,缩短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将某些程序简易化,高效办理,同时程序方面也更加协调。例如今后的申请可能会从1标1类发展为1标多类,方便申请人的申请。再如取消异议复审程序,直接由商标局作出裁决,使异议本身更加简易,快速维权。 商标法将来的发展方向也必然要与国际接轨,为确保我国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与国际上的相关商标法律规定相协调也就成为必然之路。由于国际上对于恶意注册、仿造商标的处罚力度是相当大的,我国的商标法修改也将会加大商标的保护力度,细化法条的具体规定。
3、软件商标权保护的利弊
论互联网上商标权的保护 刘春霖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诸如注册商标与网络域名的冲突、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等互联网上的商标权争议已经成为目前网络经济发展的1大障碍。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是1个系统工程,本文尝试在现有条件下探索1套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商标;域名;法律保护 【全文】
1、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现状的整体评估 (1)电子商务的崛起呼唤加强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 首先,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越发重要。商标给予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可能。因此,如果放任互联网上种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难能避免欺骗、混淆、不当联系和消费者在网上发生误认误购等。 其次,网上商标的有效保护可以使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受损害,保障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正当竞争。消费者选购某1种产品,并不只是因为商标使消费者识别出了他所认可的产品来源,更重要的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某种价值。商标本身1旦获得了独立价值,法律保护就不仅仅是为了避免产品来源地混淆的可能性,它本身也可以寻求保护,即保护商标免受淡化。 再次,因侵权造成知识产权的损害与物权的损害表现形式不同,物权损害1般表现为物质的毁损或灭失;而知识产权的损害则直接表现为权利的贬值和市场份额的减少。对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可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免于因失去市场份额或商业机会而无以回报。 最后,商标的保护不延伸到网络世界,那么商标权的保护就是残缺的、不完整的。哪里有利用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哪里就应当引入商标保护机制。 (2)目前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之1就是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1]1方面,域名的构成,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也可以使用中文文字。另1方面,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文字商标、字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自不待言,即使是其他形式的商标,使用人出于便于呼叫和宣传的需要,也几乎都有文字要素与其他要素进行组合。在这种情况下,用作网络域名的字母或文字倘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中的文字、字母要素发生重叠或者近似,就有可能导致网上用户对该域名的使用者同该商标的使用者发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是目前互联网上商标保护面临的又1主要挑战。这主要包括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1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两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链接标志,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足以造成混淆,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2、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对策 (1)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使用域名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它本身原本没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膨胀,域名如同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1样,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人们最重要的可识别性标志;域名因其易记且便于使用,已被广泛地用作1种商业标记,因而承载了很大的商业价值。商家的域名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广告宣传中,成为商家在网上拥有1个地盘的标志。尤其,众多商家基于网站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巨大潜力而纷纷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乃至擅自将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注册,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在网上的知名度。域名与商标的结合与冲突日益明显。 域名与商标是如何冲突的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分属经营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主体时,若它们都上网建自己的网站,则只能由其中之1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谁在先注册,谁就获得注册域名,这就出现了某个市场主体的域名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这时由于双方均享有商标权,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域名注册就1定构成商标侵权。 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有两种形式:1是恶意抢注。人们上网有1种习惯,即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人们要想访问某1企业的站点,第1反应往往是输入该企业的“商标或商号+COM”。这样,“商标或商号+COM”结构的域名比其他结构的域名就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域名具有唯1性。因此人们的网络习惯和域名特点共同作用导致了“域名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判断的标准在“恶意”上,表现为抢注的域名使用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抢注的目的有牟利性质。2是巧合雷同。在某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无抢注的恶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造成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的巧合雷同。由于域名的唯1性,这种冲突是难免的。 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对此,学术界观点不1。本文认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许多危害。1方面,域名注册人可能在电子商务中经营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这样就会无偿利用商标权人已经建立起的商誉;即使域名注册人不从事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而经营其他有损于商标权人商业形象的商品或服务,也会令商标权人的商誉间接受到损害。另1方面,1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目的并非是自己使用,而是反过来将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推销,以此获取高额利益;更有甚者,某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自己不用,也不让别人使用,这样无形之中就限制了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用做域名的权利,同时也就限制了商标权人使用自己商誉的机会。可见,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客观上确实有损于他人的商标权。 (2)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对策 首先,鉴于目前域名与商标冲突现象日益严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第1位的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尤其中小企业对网络麻木者多,热情者少,如若不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便有他人将我们的商标抢注为域名之虞,所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上网迫在眉睫。企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在我国,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域名注册人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时,《办法》没有规定复审程序;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的期限,《办法》也未作规定;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对于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冲突不予制止。 其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域名发生冲突时,由两种可尝试的办法来加以解决。1是通过域名注册机构解决。当发现本企业的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权人或商号使用人应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按照《办法》规定,异议提出后,在确认商标权人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就会自动停止。2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如果企业有1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他人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足以在实践中与自己的商标发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损,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1方面,抢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认定为侵权。 由于驰名商标在市场所占据的特殊定位和对商家的重要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采取扩大保护范围的做法,即把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另1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抢注的商标要考虑以下因素:以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的域名是否在商业上使用;是否利用域名经营或者从事与商标权人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抢注大量他人商标意图勒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给网上商业同行和用户造成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 再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此举虽属下策,但在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此提供明确解决办法之前,也是保持自己的商誉,进1步树立自己商标和域名形象的明智之举。这是因为,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如1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会不得不担心客观上可能为别人做了宣传;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1方信誉上出现差错,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域名也是可行的。 最后,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将域名与商标、商号并列为商业标记权[2],有人主张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作为1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也有的认为域名并非纯商业性使用的标志,不能简单地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域名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商业标志,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不论其是否为知识产权,都应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3]因此,网络用户的域名被人侵犯,应当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假冒”、“误导”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没有注册商标,或者自己的域名与自己注册的商标不1致,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可以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自己的域名权益。
3、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及其对策 (1)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表现 1是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1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就是说,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根本依据是能否将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1部分,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足以造成混淆,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2是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因特网上存储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所谓超文本链接就是网络用户用鼠标点击网页上被称作“锚”的1些字符或图形,另1个网页或网页的另1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这种网上文件的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4]。实践中,由于每个网页的主人都希望自己的网页漂亮动人,因此“锚”也便设计得色彩斑斓,各具特色。行为人未经许可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包含了他人商标的域名、网上地址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网上用户能否对设链者及被链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是否会误认为两者之间存有着某种授权关系或者其他方面的联系。显然,当被用作链接标志的商标具有1定的知名度时,就可能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并且被用作链接标志的商标知名度越高,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4、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怎样分别保护的
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国际上的1般惯例,驰名商标应得到比1般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十3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第十3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及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权益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保护范围。正因为如此,要认定商标侵权,只有“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才可认定。换句话说,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即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法律允许的。然而,如果是驰名商标,就可以享有特殊的权益,即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是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规定》第十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此规定明确指出,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他人不得使用,即企业名称权受法律保护,但保护是有1定范围的,这是目前我国法律不完善造成的。因而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名称或其他方面故意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大多是影响较大、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以抬高自己的身价,使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如前所述,在我国专门的保护名称权的法律未制定出来之前,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无疑加大了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力度。另外,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除将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外,还有其他方式,如以1定手段丑化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普通名称等。 3是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国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对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但中国《商标法》及《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如何保护方面并没有明文规定,而且《规定》在阐述驰名商标定义时,解释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也很容易使人产生中国是否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疑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也即国际法上的“条约优先原则”。我国是《巴黎公约》的缔约国,也是该公约的忠实履行者,在实践中,我国已按《巴黎公约》规定对未注册商标给予了保护。《规定》体现了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立法精神。 中国是1个商标注册制国家,而且是1个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并行的国家。在中国,商标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除人用药品和卷烟制品外,商标是否注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既然允许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所以也会出现某些未注册商标通过使用而成为驰名商标的情况,只不过这种情况很少出现。1个企业在没有商标专用权、缺乏法律保护做后盾的情况下,要打造驰名商标难上加难。因此,我国法律不鼓励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而以法律的形式积极引导企业先进行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有了法律作保证,再去创驰名,保驰名,这更有利于企业的稳固发展。
5、软件商标权保护的利弊
论互联网上商标权的保护 刘春霖 【摘要】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诸如注册商标与网络域名的冲突、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等互联网上的商标权争议已经成为目前网络经济发展的1大障碍。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是1个系统工程,本文尝试在现有条件下探索1套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互联网;商标;域名;法律保护 【全文】
1、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现状的整体评估 (1)电子商务的崛起呼唤加强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 首先,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电子银行、电子销售、广告等业务广泛开展,网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越发重要。商标给予消费者在网上识别高质量商品或服务及其来源的可能。因此,如果放任互联网上种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就难能避免欺骗、混淆、不当联系和消费者在网上发生误认误购等。 其次,网上商标的有效保护可以使商标及其商誉价值免受损害,保障企业在电子商务中的正当竞争。消费者选购某1种产品,并不只是因为商标使消费者识别出了他所认可的产品来源,更重要的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某种价值。商标本身1旦获得了独立价值,法律保护就不仅仅是为了避免产品来源地混淆的可能性,它本身也可以寻求保护,即保护商标免受淡化。 再次,因侵权造成知识产权的损害与物权的损害表现形式不同,物权损害1般表现为物质的毁损或灭失;而知识产权的损害则直接表现为权利的贬值和市场份额的减少。对电子商务中商标权的有效保护,可以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投资免于因失去市场份额或商业机会而无以回报。 最后,商标的保护不延伸到网络世界,那么商标权的保护就是残缺的、不完整的。哪里有利用他人商标的不正当竞争,哪里就应当引入商标保护机制。 (2)目前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 目前互联网上商标权保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之1就是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地址(IP地址)的层次结构式网络字符标识,是进行网络访问的重要基础。[1]1方面,域名的构成,可以使用英文字母,也可以使用中文文字。另1方面,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文字商标、字母商标与域名的冲突自不待言,即使是其他形式的商标,使用人出于便于呼叫和宣传的需要,也几乎都有文字要素与其他要素进行组合。在这种情况下,用作网络域名的字母或文字倘若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商标中的文字、字母要素发生重叠或者近似,就有可能导致网上用户对该域名的使用者同该商标的使用者发生混淆,从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是目前互联网上商标保护面临的又1主要挑战。这主要包括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1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两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链接标志,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足以造成混淆,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2、网络域名与商标的冲突及其对策 (1)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域名是连接到因特网上的计算机的地址,使用域名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发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它本身原本没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但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膨胀,域名如同现实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称1样,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人们最重要的可识别性标志;域名因其易记且便于使用,已被广泛地用作1种商业标记,因而承载了很大的商业价值。商家的域名越来越广泛地用于广告宣传中,成为商家在网上拥有1个地盘的标志。尤其,众多商家基于网站在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巨大潜力而纷纷将自己的商标、商号乃至擅自将其他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注册,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扩大自己在网上的知名度。域名与商标的结合与冲突日益明显。 域名与商标是如何冲突的呢?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分属经营不同种类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主体时,若它们都上网建自己的网站,则只能由其中之1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谁在先注册,谁就获得注册域名,这就出现了某个市场主体的域名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这时由于双方均享有商标权,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域名注册就1定构成商标侵权。 实践中,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有两种形式:1是恶意抢注。人们上网有1种习惯,即在没有域名地址簿的情况下,人们要想访问某1企业的站点,第1反应往往是输入该企业的“商标或商号+COM”。这样,“商标或商号+COM”结构的域名比其他结构的域名就有了更高的经济价值。域名具有唯1性。因此人们的网络习惯和域名特点共同作用导致了“域名抢注”。域名恶意抢注判断的标准在“恶意”上,表现为抢注的域名使用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或商号;抢注的目的有牟利性质。2是巧合雷同。在某些情况下,域名注册人并无抢注的恶意,而是出于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个域名,造成与他人商标或商号的巧合雷同。由于域名的唯1性,这种冲突是难免的。 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对此,学术界观点不1。本文认为,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会给商标权人带来许多危害。1方面,域名注册人可能在电子商务中经营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这样就会无偿利用商标权人已经建立起的商誉;即使域名注册人不从事与商标权人相竞争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而经营其他有损于商标权人商业形象的商品或服务,也会令商标权人的商誉间接受到损害。另1方面,1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目的并非是自己使用,而是反过来将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或其竞争对手推销,以此获取高额利益;更有甚者,某些域名注册人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自己不用,也不让别人使用,这样无形之中就限制了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用做域名的权利,同时也就限制了商标权人使用自己商誉的机会。可见,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客观上确实有损于他人的商标权。 (2)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对策 首先,鉴于目前域名与商标冲突现象日益严重,商标制度与域名制度又存在立法上的错位,要想尽可能减少域名与商标冲突,促进网络经济的发展,第1位的任务便是宣传、鼓励企业尽快上网,注册自己的域名。尤其中小企业对网络麻木者多,热情者少,如若不尽快建立自己的网站,便有他人将我们的商标抢注为域名之虞,所以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上网迫在眉睫。企业在申请域名注册时,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在我国,域名注册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域名注册人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注册人提出的异议有不同看法时,《办法》没有规定复审程序;商标权人对域名注册提出异议的期限,《办法》也未作规定;如果无人提出异议,则对于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冲突不予制止。 其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域名发生冲突时,由两种可尝试的办法来加以解决。1是通过域名注册机构解决。当发现本企业的商标或商号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时,商标权人或商号使用人应及时向域名注册机构提出异议。按照《办法》规定,异议提出后,在确认商标权人有商标专用权之日起30日后,域名服务就会自动停止。2是通过司法机关解决。如果企业有1定知名度的商标与他人域名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域名注册足以在实践中与自己的商标发生混淆而令自己受损,确实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1方面,抢注驰名商标作为域名可认定为侵权。 由于驰名商标在市场所占据的特殊定位和对商家的重要意义,法律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采取扩大保护范围的做法,即把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另1方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被抢注的商标要考虑以下因素:以他人的注册商标抢注的域名是否在商业上使用;是否利用域名经营或者从事与商标权人同类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抢注大量他人商标意图勒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给网上商业同行和用户造成了实际的混淆和误认。 再次,当企业的商标或商号与他人的域名冲突时,与在先注册自己知名商标、商号为域名的当事人协商,索回本属自己的域名。此举虽属下策,但在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对此提供明确解决办法之前,也是保持自己的商誉,进1步树立自己商标和域名形象的明智之举。这是因为,他人的域名与自己商标、商号相同或相似,无疑会给各方今后的商务实践带来诸多麻烦,如1方加大对商标商号的广告宣传投入,会不得不担心客观上可能为别人做了宣传;自己加大销售、质量上的管理,担心会提高对方的信誉;1方信誉上出现差错,会导致两败俱伤等等。因此他人不管是恶意抢注,还是巧合雷同,在不能或不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冲突时,通过友好协商致使对手无偿或低价转让其域名也是可行的。 最后,明确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依法保护域名。域名的知识产权性质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将域名与商标、商号并列为商业标记权[2],有人主张法律应赋予域名的注册人以专门的域名权,作为1种全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范畴。也有的认为域名并非纯商业性使用的标志,不能简单地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但“域名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商业标志,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不论其是否为知识产权,都应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3]因此,网络用户的域名被人侵犯,应当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假冒”、“误导”的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域名使用人没有注册商标,或者自己的域名与自己注册的商标不1致,应当尽快将自己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可以用我国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弥补域名制度的不完善,充分维护自己的域名权益。
3、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及其对策 (1)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表现 1是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1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这就是说,对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根本依据是能否将行为人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1部分,使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足以造成混淆,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2是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因特网上存储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所谓超文本链接就是网络用户用鼠标点击网页上被称作“锚”的1些字符或图形,另1个网页或网页的另1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这种网上文件的转换和跳跃的过程就是“链接”[4]。实践中,由于每个网页的主人都希望自己的网页漂亮动人,因此“锚”也便设计得色彩斑斓,各具特色。行为人未经许可在自己网页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包含了他人商标的域名、网上地址作为链接到该商标权人网页的“锚”,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网上用户能否对设链者及被链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是否会误认为两者之间存有着某种授权关系或者其他方面的联系。显然,当被用作链接标志的商标具有1定的知名度时,就可能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并且被用作链接标志的商标知名度越高,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6、抢注域名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1、抢注域名商标冲突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1、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2、注册的域名中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名称。域名与商标1样,都有重要的识别价值,只是域名识别性的基础是网络空间。
3、恶意抢注域名。是指网络用户明知自己申请注册的域名的识别成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名称相同,仍然予以注册的行为。
2、出现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的几种情况1是只抢注域名而不使用,想通过转让来牟利;2是抢注域名后使用它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如妨碍他人以属于自己的商号、商标等进行注册和开展网上活动。认定恶意抢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其1,域名与请求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其2是域名拥有人对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其3,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同1域名的标识部分存在多个注册商标所有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1般情况下商标权人不能排斥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商标和域名冲突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由域名和商标各自的特性所决定的。域名具有全球唯1性,但是多个商标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拥有1个商标,这种冲突实际上也是最多见的。第2,利益驱动与域名观念淡漠的结果。在电子商务时代,域名不断高涨的商业价值,引起域名和商标的冲突,这也是1个非常主要的原因。域名不仅有技术上的区分功能,同时还有识别功能。但是,我们有1些企业恰恰没有意识到域名巨大的商业价值,可能对自己的商标管理很严格,但是忽略了对域名的保护,等别人抢注了才意识到,特别1些老字号,像同仁堂就有过这样的经历。第3,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首先,域名注册制度本身为商标和域名冲突的发生提供了便利条件。域名注册贯彻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对商标进行检索,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其次,域名和商标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核准、注册,分别进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也是导致2者冲突的1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再次,制裁措施并不严厉,就是简单的停用和撤销域名等。第4,对普通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但是1些普通的知名商标,虽然没有驰名商标有名,但是因为它在1定程度上有1定的名气,在市场上有1定的感召力,因此受到的威胁实际上很大,却没有驰名商标那样的特殊保护;最后,域名资源的稀缺有限性和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数量的无节制性,导致冲突的发生,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抢注域名商标冲突是有原因的,同时也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的。首先企业应该重视自己所拥有的域名的保护,其次是避免注册与其它商标名称相近的,再次需要建立完整的网络域名保护体系,最后要加大普通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这需要全社会各个相关部门共同协作,互相帮助。 延伸阅读:如何抢注商标,具体有哪些情况恶意抢注商标该如何认定抢注商标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