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同或近似会有什么影响?商标先生108问第27问:商标近似查询有何意义

商标相同或近似会有什么影响?



1、商标相同或近似会有什么影响?

1、市场混乱:比如企业打造的是蓝天牌洗衣机,颇受好评。蓝天牌这个名字就被消费者记住了,然后有人注册了近似、相同商标,然后市场上出现了蓝天牌洗衣服、蓝天牌啤酒、BlueSky眼镜、澜天牌洗衣机等等这种字形、读音、含义相同的词语。

2、经济受损:消费者无法辨认商标,可能就会买成其他洗衣机了,这对企业而言,就失去了1部分的市场经济。

3、形象降低:当企业因为想购买蓝天牌的名气,买到蓝天牌衣服、啤酒的时候,如果质量不行,那么就很容易影响到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哦。

商标先生108问第27问:商标近似查询有何意义



2、商标先生108问第27问:商标近似查询有何意义

商标近似查询是指:按图形、文字等商标组成要素分别进行近似检索,可检索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的商标。 因为就是我国是以优先申请为主。而我们常用汉字也就4000余字,去年1年的商标申请量就多达570万。很多好的名字基本都被注册,1旦我们去申请相同近似的商标,就会被商标局驳回。所以,前期需要去检索,要申请的商标是否在先存在相同近似已经注册了的商标。 纯手打,希望能帮到你。

共存同意书在注册商标近似判断中有何作用



3、共存同意书在注册商标近似判断中有何作用

目前,在注册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类案件中,诉争商标的申请人为了克服驳回复审决定中的引证商标给诉争商标(申请商标)所造成的权利障碍,使得申请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及注册,除了通过运用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异议程序、无效程序等法律途径对引证商标进行直接“攻击”之外,越来越多的诉争商标申请人开始与引证商标权利人进行协商,通过获得引证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准许诉争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等法律文件手段,来达到上述目的。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注册核准的原则,采用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1原则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十条、第3十1条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在先提出申请、在先被初步审定或在先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对于在其之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在后提出注册申请的相关商标,其申请会被驳回。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关于在先商标是否构成在后注册商标权利障碍判定的基本原则是混淆原则,即在后商标的存在,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系来源于在先商标权利人,或者与之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来源上的混淆认知。该种混淆,并不是商标在市场中使相关公众产生实际混淆,而只要存在使相关公众产生来源混淆的可能性,即可以认定混淆成立,对于在后的注册商标申请予以驳回。

“认读习惯”对商标近似的有何影响



4、“认读习惯”对商标近似的有何影响

在商标标志近似性判断中,除了要考虑比对商标之间的标志本身近似与否、近似度强弱,还要考虑在个案中因为商业实际使用情况不同伴随的其他客观因素,比如必须尊重既有的商业环境中相关公众的认读习惯不同,进而比对商标不会构成混淆性近似。

1、“银国窖”与“国银”商标比对案 (1)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230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第6195935号“银国窖”商标(简称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该商标由泸州老窖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 第1639463号“国银”商标(简称引证商标),该商标专用权人为4川省泸州原窖酒厂,申请日为2000年6月26日,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泸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近似的决定,提起诉讼。 2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银国窖”与引证商标“国银”相比,虽然均含有“银国”2字,但由于泸州老窖公司在先注册的“国窖”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编者:上诉人证据证明“国窖”曾被认定过驰名商标),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认读为“银”“国窖”,且与泸州老窖公司相联系。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1种或类似商品上,尚不至于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1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本案商标识读习惯的特殊认定 本案特殊性在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前“近似”商标就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相关公众的识读习惯。 本案中,只单纯对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本身近似程度较高,但是,基于申请商标在实际商业环境中的使用情况,即由于泸州老窖公司之前的商标使用情况,相关公众会对本案申请商标产生较为固定的印象,导致识读习惯不同,进而不够成混淆性近似。

2、“尼康”与“康尼kangni及图”商标对比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1633号株式会社尼康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诉争商标为第6703433号“尼康”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2008年5月6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书包、钱包、公文包、衣箱等,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尼康。 引证商标为第1325566号“康尼kangni及图”商标,该商标申请日期为1998年7月8日,后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手提包、公文包、钱包等,专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现商标注册人为东莞市康尼皮具有限公司。 株式会社尼康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近似的决定,提起诉讼。 1审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首先,诉争商标为中文“尼康”,引证商标由中文“康尼kangni及图”组成,两者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株式会社尼康在上世纪8十年代就开始对“Nikon尼康”商标进行宣传,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曾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可见其使用在摄影机、录像器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标早已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Nikon”与“尼康”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而“尼康”2字作为臆造词,当其作为商标使用时,中国公众容易认为该商品来源于株式会社尼康,并将其从左往右认读。再次,株式会社尼康已拥有于1999年7月2日申请并注册在第18类的公文包、背包、钱包、旅行箱等商品上的第1456905号“Nikon”商标等,相关电商平台也将“相机包”等产品的销售信息标注为“尼康(Nikon)”,亦即是株式会社尼康申请注册本案诉争商标具有1定的合理性,亦符合相关公众对标注有诉争商标的“相机包、背包”等商品的来源认知,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也容易采取从左往右的认读方式。最后,被告在实践中也并非均以从左往右方式识别中文文字商标,有关已获被告核准注册的“国美”、“国英”、“京东”、“东广DONGGUANG”、“京×××”等商标即为例证。综上,本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手提包、公文包、钱包”等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3十条的规定。被告相关认定结论有误,依法应予纠正。 本案特殊性在于组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在指定商品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达到了紧密对应关系甚至唯1对应关系。 本案中使用在摄影机、录像器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进1步,有了稳定对应关系这1大背景,加上申请合理性及商标局核准原则统1等因素,最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性混淆。

「认读习惯」对商标近似的有何影响



5、「认读习惯」对商标近似的有何影响

商标近似 容易别申请效或者像口乐乐般都打掉。

商标近似的审查有什么标准吗?



6、商标近似的审查有什么标准吗?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1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1的除外: (1)商标由1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3个或者3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4个或者4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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