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请问《商标法》第四十条是什么?#?

《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1、《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请问《商标法》第4十条是什么?#?



2、请问《商标法》第4十条是什么?#?

第4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1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3、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你好,《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本文拟从纵横比较的角度评述《商标法》对在先权利(含在先准权利)的保护,并对《商标法》第3十1条的理解与使用发表意见。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商标法》第4十9条规定是什么?



4、《商标法》第4十9条规定是什么?

第4十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法》4十1条规定是什么?



5、《商标法》4十1条规定是什么?

《商标法》第4十1条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可视具体情况予以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6、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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