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与商标法有什么区别,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1、专利法与商标法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 产生方式不同: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专利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及其继受人在1定期间内实施利用其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2. 权利内容不同:商标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专利权的内容分为 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专利权人的义务。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标记权、请求保护权、放弃权和质押权。专利人的义务包括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和不得滥用专利权的义务。3. 权利对象不同商标权的对象是依法予以保护的注册商标。专利权的对象,是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4. 审批程序不同:商标注册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公告5个阶段。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5. 有效期限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以续展注册,而且可以无制重复申请,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0年。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专利权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可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2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什么是《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所保护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权利。同时,当出现不同主体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同日申请相同近似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他人使用在先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等情形时,《商标法》亦对在先使用商标提供保护。因此,对商标的在先使用虽然不能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也可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准权利。
3、商标法修改时间是什么
中国现行 商标法 于1983年正式施行,1993年和2001年先后两次修改,2003年上半年,商标法第3次修改正式启动。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实施,这次《商标法》的修改体现了 商标注册 的便利化,加大了对 知识产权 的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日期1982年8月23日施行日期1983年3月1日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5、商标法商标转让规定是什么
商标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2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1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4十2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1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1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商标法修改时间是什么
法律分析:
1、商标法第1次修改时间: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1次修正;
2、商标法第2次修改时间: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了第2次修正;
3、商标法第3次修改时间:2013年8月30日第十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3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1、将第4条第1款、第2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将第6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在第7条中增加1款,作为第1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将第8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5、将第十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修改为:“(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将第1款第7项修改为:“(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