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生产国外著名品牌商品在国内销售,打上国外商标,伪造说明书,检测报告,装箱单,是犯罪行为吗?销售金额...,依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犯罪行为的有()。

假冒生产国外著名品牌商品在国内销售,打上国外商标,伪造说明书,检测报告,装箱单,是犯罪行为吗?销售金额...


1、假冒生产国外著名品牌商品在国内销售,打上国外商标,伪造说明书,检测报告,装箱单,是犯罪行为吗?销售金额...


是输入侵权行为,金额涉及大的话,他们会告你,会有赔偿。


跟国内销售其他品牌商标的产品是1样的。


是犯罪行为。应该不会判刑,只要不再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赔偿。


1般找知识产权的律师就可以受理。可以咨询1下知识产权公司,他们会告诉你的。



2、依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犯罪行为的有()。


依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犯罪行为的有()。


A.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B.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C.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D.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E.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情节严重的


正确答案:ACD。



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含义是什么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1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1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含义是什么。
1、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含义是什么这是1种新规定的犯罪,是指违反工商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原没有这种犯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国当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和销售这种商标标识的行为猖獗,严重影响商品经济发展,在《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刑法时将其纳入刑法中。这种犯罪的构成特征是:(1)犯罪主体是1般主体,包括个人或者单位。(2)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也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是对社会经济有危害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受到刑罚处罚。(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还要去实施这种行为。(4)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作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本罪的犯罪结果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是指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所谓其他情节严重,是指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犯罪分子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等的共犯。利用贿赂等手段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由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具备上述4个条件,就具备了本罪构成条件,构成犯罪。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含义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印制商标标识应如何处理。



4、涉嫌使用他人商标犯罪的客体?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罪共3种: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1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1 )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1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种商品多属伪、劣、次甚至有害物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伪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展于同1种,就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2 )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销售,是指以采购、推销、出售或兜售等方法将商品出卖给他人的行为,包括批发和0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等多种形式。无论行为人采取哪1种形式,只要销售金额数额达到较大,即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销售的商品不应是自己生产、制造或加工的商品。倘若销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是没有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商标但不是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注册商标但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不是使用在与该商品相同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后又加以出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两者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应择1重罪从重处罚。但从2者的法定刑来看,两者处罚相同,难以说出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假冒商标行为的后续及延伸,因此,对假冒商标后又加以出售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为宜,处罚则应从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假冒商标的商品代为销售的,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 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金额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金额,是指销售者出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等的所有违法收入。它既不同于违法所得,后者是扣除成本的实际获利数额,也不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完全卖出,销售金额就是经营数额。如果没有卖出就被查获,这里则只有经营数额而无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有销售金额但数额不大,1般不能以犯罪论处,但这并非绝对不能按犯罪处理。如果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1旦出售销售金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则应以本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指出,已经销出,但购买人因种种原因还未付给销售金额,则不是没有销售金额,对之,构成犯罪,应是既遂,而非未遂。 ( 3 )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1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4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 (1)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2) 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 (3) 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已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志、核准注册的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片、商标织带等。它是表明注册商标的商品显著特征的识别标志,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以及注册标记; (2) 在商品或者包装物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样; (3)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磺部分。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销,其标识就不能构成本罪之对象。成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就根本谈不上伪造或擅自制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获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委托或授权,私自仿照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式样、文字、图形及组合、形态、色彩、质地、特征及制作技术等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或个人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经过批准有权印制商标的单位及个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委托授权,但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标标识,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版、贴花等各种工艺活动。所谓销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转手倒卖伪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次标识之行为。对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属于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即使有伪造、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办不能以本罪论处。如伪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经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虽经注册但已超过有效期限的商标标识,就不构成本罪。 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销售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 年 12 月 1 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 2 万件 ( 套 ) 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1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我国刑法第171条中规定的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这说明我国法律坚决打击 A.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B. 伪造国库券、股票的犯罪行为 C.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 D. 伪造货币或者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的犯罪行为


D。



6、哪些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商标刑事犯罪


下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商标刑事犯罪: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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