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什么?谁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什么
1、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既遂标准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即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百1十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谁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1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4种行为:
1、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
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3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处罚措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属于刑法第2百1十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属于刑法第2百1十3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1)非法经营数额在2十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2百1十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2百1十3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 ,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2百1十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百1十3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2百1十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百1十3条至第2百1十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假冒注册商标,诈骗罪,是1个类型的案件吗?要是达不到3万元是不是不判刑,要是不判刑应该怎么处理?
1、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4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4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1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法第13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展于1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装潢和商标2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根据本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有1种情况除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1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3家酒厂的名优酒 (如“贵州茅台”酒、4川“5粮液”酒)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3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2、假冒注册商标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后者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经他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后者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 可见,从理论上看,2者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存在1些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如行为人在纯系国产电视机上贴上国外名牌商标骗取他人钱财,对此行为,应定诈骗罪。
4、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需要什么样的证据?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就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只要是明知和销售金额较大就构成,。
5、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同1种商品、相同商标以及本罪的实行行为的不同认识。本文结合刑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刑法学和商标法学的相关原理,试图从部门刑法学的角度,对上述3个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学界同仁。
1、同种商品的认定 同1种商品与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参照,存在3类商品,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1种商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其他商品,因此,也就相应地存在两个界限,即同1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界限。在商标法中研究的重点是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界限问题,而对同1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则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这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具体而言,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以下4种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上述4种行为也就是商标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任何1种行为,都构成侵权。从认定商标侵权角度看,严格区别同1种商品与类似商品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即使不能够认定有关商品为同1种商品,也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商标法中对同1种商品的研究也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研究更多的是类似商品问题,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界限问题,而不是同1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的界限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以同1种商品成了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同1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的界限问题在刑法中反而凸显出来,成了刑法学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同1种商品?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同1种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1品种的商品或者同1商品名称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质和用途上基本相同;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1种商品1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不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两者在本质上有同1性,应视为同1种商品。比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0部件这1概念上也应属于同1商品。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同1种商品”作了界定,各有1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们共同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分清两个层次问题。第
1、在分析判断同1种商品时,首先要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商品(下文称之为“待认定商品”)与什么商品属于同1种商品,也就是解决判断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问题。第
2、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待认定商品”与“参照商品”属于同1种商品。 (1) 认定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应当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判断同1种商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认定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问题。因为,所谓同1种商品必然是指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商品与某种商品属于同1种,只有与1定的商品相比较而言,才能够谈得上是同1种商品,也就是首先应当确定认定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对此,上述几种观点都没有说明认定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因此,也就找不到判断同1种商品的前提。比如,上述有的观点认为,同1种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指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到底是与什么商品完全相同,与什么商品在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是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还是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还是与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品相同,则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可能包括多种商品,而商标注册人实际上可能只在其中1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假冒了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几种商品,是否也可以认定为同1种商品?比如,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2类1204商品类似群中的自行车,3轮车及其0部件和1206商品类似群中的轮椅,手推车,儿童车。但是,注册人自注册商标后,1直没有生产3轮车、手推车、轮椅和儿童车,只是在自行车及其0部件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而行为人只在其所生产的3轮车和手推车上使用了注册人的商标。自行车与3轮车、手推车显然不是1种商品,如果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认定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那么,行为人在3轮车、手推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如果以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参照商品,那么,行为人在3轮车、手推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不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也就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认定相同商品的目的在于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利的保护。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因此,认定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应当是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注册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1)在核定使用的所有种商品上都使用了注册商标;(2)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将注册商标用于其他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3)在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某种或者某些种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也就是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仅为核定使用注册商标的1部分;(4)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仅为核定使用注册商标的1部分,同时又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将注册商标用于其他没有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也就是第
3、4种情况都有。 第1种情况下,判断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应当是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对此不存在异议。第
2、4种情况中,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是1种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仅不予保护,还应当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因此,判断同1种商品当然不能以这种在核定使用商品外实际使用的商品作为参照商品。否则,就意味着对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法律保护。第3种注册人只在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时,判断同1种商品应当以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参照,还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参照。我们认为,还是应当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判断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虽然该种商品上还没有实际使用这种注册商标,但是行为人的行为仍然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也同时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欺骗了消费者。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不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仅按照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相同的参照商品,也就意味着对没有实际使用的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不予保护。在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备用商标和防御商标,而这些商标在实践中往往并不实际使用,如果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作为参照,对备用商标和防御商标就无法给予法律保护,自然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设立这类商标制度也就失去了意义,此其1。其2,无论是备用商标还是防御商标,在申请注册时都需要公告,向社会和广大消费者公开该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商标注册人虽然没有实际在有关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其他人在该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欺骗消费者,损害其利益。尤其是防御商标,被防御的商标1般是驰名商标,有的国家还明确规定被防御商标必须是驰名商标,由于驰名商标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大,虽在其他商品上使用该驰名商标,也有造成消费者误人的可能,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国家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核定使用的商品的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原因。 (2)判断待认定商品与参照商品是否属于同1种商品应采用综合标准 在解决了判断同1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后,还需要进1步解决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待认定商品与参照商品属于同1种问题。我们认为,判断相同商品时,应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以商品的通用名称和用途作为主要标准,同时还应当参考商品的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待认定商品如果与参照商品属于同1种商品,那么,它们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属的类别相同,通用名称和用途也应当相同。因此,在判断待认定商品与参照商品是否属于同1种商品时,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商品属于商品分类表34类商品中的哪1类,其通用名称和用途是什么,然后再判断待认定商品是否也属于该类,其通用名称和用途是否也与之相同。如果两种商品均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同1类而且名称、用途也相同,则它们属于同1种商品。下面我们对上述引用的有关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是否属于同1种商品进行评析以进步说明如何认定相同商品。第
1、如果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等自行车配件,那么,行为人无论在车架、车条、车轮还是在车圈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商标,都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第
2、如果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整车,那么,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等虽然与自行车同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第12类,但是其通用名称和用途显然不同,自然不能认为是同1种商品。第
3、如果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车架,那么,自行车的车条、车轮、车圈等自行车配件通用名称和用途也显然不同,也不能认为是同1种商品。可见,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等是否属于同1种商品并不能泛泛而谈,而应当先确定判断相同商品的参照商品。 在认定商品是否相同时,应当将商品分类表、商品通用名称和用途结合起来综合分析,如果只使用其中1个标准进行判断就有可能发生错误。实践中,有些商品的名称虽相同,但在商品分类表中的类别和用途不同,比如,手套,就分为第10类医用的手套,第24类洗涤用的手套,第25类日用的手套,第28类竞技用的手套,虽都称为手套,但是它们并不是1种商品。有的商品有几个名称比如手机与大哥大,电脑与计算机等其名称虽不同,但所指的商品实质上是1种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属于同1类别而且用途相同,只是不同称呼而已。
2、相同商标的认定 刑法中,由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是相同商标,故相同商标、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之间的界限问题也成为刑法中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由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和多样性,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事物之间总是在某些方面或者某个层次上存在1定的差异,所谓的相同只是相对而言,是事物在某个方面的相同。因此,认定两商标是否相同只能是根据1定的标准,从相对意义上讲在某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两个商标相同。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什么标准和在什么方面认定商标是否相同。这得从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功能等方面寻找答案。 (1)相同的商标是指构成要素以及由构成要素组成的图样在音、形、义方面相同的商标(客观标准)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其功能在于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之于商品(或服务),犹如姓名之于人。特定的姓名与特定的人相联系,特定的姓名代表了特定的人。商标也是如此,特定的商标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代表着特定商品的不同来源、质量、信誉,相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的来源、质量、信誉也相同。消费者1般也是根据商品的商标来区分不同商品,做出选择的。因此,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性,便于识别。这里规定的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可识别性),是指商标从总体上具有显著的特征,便于识别,人们可以借助商标把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区别开来。那么,商标之间是如何相区别,如何获得显著性的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的规定,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可视性标志,包括2维(平面)可视性标志和3维(立体)可视性标志。在有的国家,已经出现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和电子数据传输商标等其他非可视性商标,这些商标之间的相同与不同当然与可视性商标之间的相同与不同有所区别。气味商标之间的区别必然是商标之间在嗅觉上的不同,音响商标之间的不同必然是商标之间在听觉上的不同,而可视性商标之间的不同也只能是商标在视觉方面的不同。可视性商标在视觉上的差异是通过商标的构成要素表现出来的。1993年商标法规定,构成商标的要素只有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现行商标法则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3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是商标的构成要素,成千上万的商标正是上述要素以及不同要素的组合设计而成的图样。因此,认定商标是否相同只能根据商标的上述构成要素以及要素组合的图样。具体地说,对于文字、字母、数字而言,组成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的读音、含义以及由文字、字母、数字构成的形状相同;对于图形而言,图形和色彩组成的外观形状以及由图形表达的含义相同;对于由上述的要素组合而言,文字、数字、字母既有自己的读音、含义,又有自己的外观形状。上述所讲的外观形状、读音和含义,就是通常所讲的商标的3要素,简称形、音、义。所以会出现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就是因为构成商标的3要素出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相同所指的就是这3个要素的相同,而不是商标图样大小、图样印刷质量、图样美观程度等其他方面的相同。当两个商标之间存在外观形状、读音和含义相同的时,1般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就会产生误人或者混淆。由于商标的组成要素不同,不同种类的商标判断其是否相同的具体标准也不同。 1.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分别是指仅有文字、数字、字母组成,不含文字、数字、字母以外的任何图形成份的商标。相同的文字商标、数字商标、字母商标,分别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数字、字母不仅字音、字形、字义相同,而且文字、数字、字母的字体也相同。 2.记号商标或者图形商标。记号商标是指无任何文字,仅由某种记号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无任何文字,仅由图形构成的商标。从广义上讲,图形商标也可以算是记号商标。所不同的是,记号商标的图形简单,如▲记号、半月记号、半圆记号等,而图形商标的图形结构复杂,如1幅山水图形、1座寺庙、1口古井等。图形可以是具体的图形,也可以是抽象的图形,甚至可以是虚构的图形,只要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都可以作为商标。相同的记号商标或者图形商标是指记号、图形和色彩组成的外观形状以及由记号、图形表达的含义相同的商标。 3.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数字、字母、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相同的组合商标则是指组成商标的文字、数字、字母读音相同,文字、数字、字母、图形以及整个商标图样的外观形状、含义相同的商标。 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除了存在平面商标外,还有立体商标,也就是商标法规定的3维商标。所谓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者包装作为商标。比如,产品的容器、饮料瓶、酒瓶、香水瓶以及与商品本身联系紧密的装潢作为商标。对于立体商标给予法律保护,相应地也就存在着对立体注册商标假冒的问题。但是,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提出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在2001年12月1日以后才能受理,所以假冒立体注册商标的犯罪我国目前还没有,假冒立体注册商标犯罪特点目前还没有实证资料可以应用分析。故此处不再对假冒立体注册商标犯罪展开论述。值得1提的是,立体商标是以产品的外形或者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的,而产品的外形或者实体包装本是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名的立体商标“可口可乐”瓶原也是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由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像商标的保护期那样,可以无限地申请续展,过了期限就被认为失去了新颖性不再受到保护。而作为商标注册,按期续展下去,就可以得到长期的保护。但是,对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我国是运用专利法进行保护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的,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构成犯罪。同样1个外观设计,如果申请商标就可以受到刑法的保护,如果申请专利却不受刑法的保护,这样就存在对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协调问题。 (2)两类不同性质的“相同”(主观标准) 从绝对意义上讲,没有任何两个商标是相同的,所谓相同的商标只是根据1定的标准在某1个方面或者某些方面的相同。如果再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即使从相对意义上讲,也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相同--客观上的相同和视觉上的相同。客观上相同的商标是指不随人的视觉差异为转移的客观上相同的商标。具体而言,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要素的音、形、义以及商标图样的形、义在客观上相同,不因观察主体的视觉差异而有所不同。视觉上相同的商标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等要素的音、形、义以及商标图样的形、义在视觉上的相同。客观上相同的商标不因观察的主体、观察的环境、观察的时间、地点、距离的差异而有所不同,视觉上的相同随着观察主体、观察环境、时间、地点、距离的差异而可能出现不同。比如,对于两个商标,1般消费者以1般的注意力观察时,可能认为是相同的,而商标专家观察时就可能是不同的;将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置于不同的地方观察,可能认为是相同的,如果再将上述两个商标放在1起进行比较,可能就会发现两者是不同的。因此,说两个商标相同,就存在是客观上的相同,还是视觉上的相同以及谁观察的相同的差别。那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应当是哪1种意义上的相同。可以认为,理论上对相同商标的不同理解,正是对此问题做出不同回答的结果。
6、什么叫做假冒商标罪?具体的要求和分类有哪些?最好能给出案例。
假冒商标包括伪造商标和仿造商标: 伪造商标是指无权制作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同1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假冒真的行为。 仿造商标是指仿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或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者出售的同1种或类似商品上,使人误认为真的行为。 假冒商标罪,是指企业直接责任人员为了牟取非法利润,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啊,关于假冒商标的案例还是很多的,我就不11举出来了,我给你相关资料地址: 案例:http://**/newsshow.asp?id=273 知识:http://**/newsshow.asp?id=2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