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哪些,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1、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在实践中,商标侵权是现如今比较常见的1种侵权方式了,这样的行为无疑会为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此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处罚,但在此之前,我们要先了解1下商标侵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1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1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1、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哪些商标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法活动。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1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行为;第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第3.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示的;第4.经销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第5.在同1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第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商标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2)赔偿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4)赠礼道歉。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范本 商标权的认定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2、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标准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小编整理了1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1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标准是什么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1是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2是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3是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4是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1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5十3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十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标准注意事项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延伸阅读: 商标权转让合同书范本 商标权的认定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释义】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商标权的内容有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在国际上,商标权的获得通常根据两条原则:1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此商标的人;2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申请注册并已注册的人。我国现行法律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但也在1定程度上承认和保护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作为1种最普遍、最常见、最显著、最重要的商业标识,是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志。【管辖】在我国,商标专用权因核准注册而产生,1般较少出现权属争议,但不排除当事人因合同等原因发生有关权属争议。如因合同原因发生商标权权属争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对于1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该《解释》第7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1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1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和第4款,第1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处理商标权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的法律规定,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与2008年《规定》相比,本次修改中有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的变化在于将原来的第4级案由所称“商标专用权”改为“商标权”。删除“专用”2字的意义在于,1方面要全面反映商标权不仅包括注册商标权,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驰名商标权,避免和纠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另1方面是要反映商标权的内容不仅在于商标使用权,也包括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尽管目前《商标法》上还没有使用“商标权”,而是只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但考虑到《商标法》本身实际已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做出了规定,而在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可商标权的概念,同时考虑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概念在表述上的1致性以及案由表述的方便,这次修改案由将“商标权”这1概念直接予以明确。实践中商标权权属纠纷很少,即使有争议,1般也是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当事人往往需要按照《商标法》的授权确权程序来解决争议。实践中的商标民事纠纷1般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按照《商标法》,商标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做出划分,如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者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鉴于在侵权案由上按照商标分类进1步细分的必要性不大,也难以按照1个标准细分。因此,《规定》未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做出进1步细分,而是直接作为1个第4级案由。地理标志作为注册商标时,有关侵权纠纷可以确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4、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释义】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拥有的注册商标或者非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排他的独占权。商标权的内容有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在国际上,商标权的获得通常根据两条原则:1是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使用此商标的人;2是注册在先原则,即商标权属于最先申请注册并已注册的人。我国现行法律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但也在1定程度上承认和保护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作为1种最普遍、最常见、最显著、最重要的商业标识,是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的标志。【管辖】在我国,商标专用权因核准注册而产生,1般较少出现权属争议,但不排除当事人因合同等原因发生有关权属争议。如因合同原因发生商标权权属争议,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对于1般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6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该《解释》第7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1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1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和第4款,第1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法律适用】处理商标权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的法律规定,除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外,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与2008年《规定》相比,本次修改中有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的变化在于将原来的第4级案由所称“商标专用权”改为“商标权”。删除“专用”2字的意义在于,1方面要全面反映商标权不仅包括注册商标权,也包括未注册商标如未注册驰名商标权,避免和纠正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商标权就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另1方面是要反映商标权的内容不仅在于商标使用权,也包括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等。尽管目前《商标法》上还没有使用“商标权”,而是只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但考虑到《商标法》本身实际已经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权利做出了规定,而在理论界已经普遍认可商标权的概念,同时考虑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概念在表述上的1致性以及案由表述的方便,这次修改案由将“商标权”这1概念直接予以明确。实践中商标权权属纠纷很少,即使有争议,1般也是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归属,当事人往往需要按照《商标法》的授权确权程序来解决争议。实践中的商标民事纠纷1般是侵害商标权纠纷。按照《商标法》,商标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做出划分,如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者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立体商标等。鉴于在侵权案由上按照商标分类进1步细分的必要性不大,也难以按照1个标准细分。因此,《规定》未对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做出进1步细分,而是直接作为1个第4级案由。地理标志作为注册商标时,有关侵权纠纷可以确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5、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如果B企业没有同意的情况下,A企业是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SO 也应该属于是不正当的竞争!。

怎么确定侵犯商标权管辖法院



6、怎么确定侵犯商标权管辖法院

1、怎么确定侵犯商标权管辖法院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1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1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1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方面,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1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1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1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1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准。因此,上述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商标案件,按照当事人选择的诉因来确定管辖法院。

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诉前停止侵权与保全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有下列行为之1的,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条又可分成4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1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1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加工、生产工具、生产技术或者经营场地等便利条件的;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作突出其标识作用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宣传或者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10.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对他人注册商标有侵权行为的,符合1定标准,则可能成立侵犯注册商标罪,这已经涉嫌了刑事犯罪。因而,侵权人实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就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这里面要数刑事方面的责任最为严重,往往会依法对侵权之人量刑处罚,而这1处罚就会给其人身留下污点,影响其日后的生活工作。 延伸阅读:商标侵权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侵犯商标权的处罚措施有哪些商标侵权诉讼的级别管辖法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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