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商标通知发文是什么意思,商标法对撤销商标,有什么具体规定?

撤销商标通知发文是什么意思



1、撤销商标通知发文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说该商标被他人以不符合商标法规起了商标撤销申请,商标法作出决定,当事人提出了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4条 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5十4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法对撤销商标,有什么具体规定?



2、商标法对撤销商标,有什么具体规定?

关于商标撤销,《商标法》第4十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1条、第十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 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3条、第十5条、第十6条、第3十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 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依据上述规定,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商标局可以依法主动作出撤销决定,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3条、第十5条、第十6条、第3十1条规定的,商标撤销申请人只能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时,申请商标撤销是有时间限制的,除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外,其他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撤销之申请。这里的“5年”期限非常关键,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必须有1个长期的检索监控机制,对于涉嫌侵犯自身权利的商标注册行为及时地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以后,将在双方交换证据后进行听证,并依法作出裁决。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同样可以向北京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1审作出后不服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商标撤销,需要向缴纳商标撤销费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及上诉,其诉讼费及上诉费均为50元每件。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诉讼,其审查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是否合法正确,因此,在行政诉讼阶段,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证据或主张,这也就是说,在申请撤销的阶段即聘请1个专业的律师来代理,及时充分的举证,这是非常重要的。

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的区别



3、商标无效和商标撤销的区别

商标撤销和无效的区别是原因不1样,处理程序不1样,法律效果也不1样。商标被撤销的话,商标撤销之前,针对商标的使用、转让等行为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商标是无效的,说明商标从始至终都没有发生任何的法律效力。

1、商标撤销和无效的区别是什么?

1、导致注册商标可撤销与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不同。注册商标无效是因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侵犯到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而是当然的无效、自始的无效、绝对的无效;注册商标可撤销是因为注册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和获得注册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是当时合法权利人未发现。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比如5年内)权利人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犯,则可以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2、处理程序不同。由于无效的注册商标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侵犯了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应当由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做出,但是并不排斥社会公众对注册商标的效力进行监督;注册商标可撤销的申请1般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行政管理机关1般不得主动撤销,必须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3、撤销的效力与无效的效力不同。前面已经提到,注册商标无效是当然的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具有溯及力;而注册商标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被撤销后其效力才归于无效,因此被撤销注册商标是嗣后的无效、相对的无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2、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 (2)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 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1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 (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1定影响的商标; (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 (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1标进行注册的; (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3)注册商标争议 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1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上商标撤销和无效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商标被撤销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到期以后没有办理续展或者把商标注册成功了以后,3年之内都没有使用过该商标,但两者都有1个相同点,被撤销和宣告无效的商标,以后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了。

商标申请撤销的理由



4、商标申请撤销的理由

近两年,商标局依法撤销3年未使用的商标,占撤销申请文的50%以上,说明提出申请的1方,大多是有充分依据证明被提商标注册人3年中确实没有使用其商标。但也有1些申请方是另有原因的:

1、提出撤销申请的1方应有正当的理由提出撤销3年未使用商标的申请方,想拥有1商标的专用权,但别人已注册使用,申请方先向对方提出转让该注册商标,协议不成又不肯放弃的,于是想出此招撤销商标注册人的专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2、当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还对该注册商标提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1方,简述其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在提供注册商标证明文件这1问题上,有些国家把企业欲使用注册商标的意愿等条件也视为使用证据,也就是商标注册人以前或3年之内没有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仍有欲使用的意愿,商标主管的权力机构就视为其使用注册商标。这1点适不适合我国国情应另当别论。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是否应当限定:何为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理由,外部原因,上级主管部门原因,主观经营不善的原因,或能源供应的原因。

1、申请撤销商标可以直接诉讼吗 注册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商标复审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有权对撤销商标的决定作出判决。 《商标法》 第5十4条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5十5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2、撤销商标注册申请需多长时间 《商标法》第4十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商标法》第5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答辩文件有哪些



5、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答辩文件有哪些

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被撤销的,答辩文件的应该包括答辩状、商标有使用的相关证据等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法》 第2十7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第5十9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1、撤销商标的事由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

1、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限。注册商标所有人承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义务,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使用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十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撤销的事由包括: (1)商标局依职权的撤销: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2)依申请的撤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c、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d、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使用不当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后的复审。根据《商标法》第5十4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什么是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在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却成功地进行了注册时,商标局经查申请条件不符的话,可以依职权撤销该商标;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3种。

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的规定



6、商标撤销3年不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9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十6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十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商标实施条例》第6十6条有商标法第4十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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